法律

安全行政处罚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消防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七种,具体如下: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针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公安机关:拘留(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