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构成走私行为或走私罪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处于海关通关环节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海关监管货物的处置,必须符合海关监管规定,否则将会构成走私行为甚至走私犯罪。

  《海关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海关法》第82条第2款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都将构成走私行为。

  近年来,一批民营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不少企业以内销、抵押等形式,擅自处置海关保税料件、减免税设备,结果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导致企业困境加剧。今年,金华海关已发现多起类似案件,这几起案件减免税设备价值都在千万元以上,所以涉税和行政处罚数额也会比较大。

  提醒广大企业牢记“海关监管货物不得擅自处置”的原则,避免因不熟悉、不重视相关法律法规而招致处罚,加重企业负担。想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或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不解之处,可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咨询,这个热线电话24小时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