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东请求公司解散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股东请求公司解散中的重大损失的认定方法:

  1、股东权利无法行使;

  2、分红大量减少;

  3、股权价值大幅贬低;

  4、公司财产被少数股东控制并滥用,财务状况不明,严重危及公司存续;

  5、公司业务显著停顿,公司面临破产边缘;

  6、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能遭受巨额违约金的索赔;

  7、公司少数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当业务,公司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股东可以申请公司解散的情形如下: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4、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5、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公司解散的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