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二)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动物致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三)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四)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认定饲养动物侵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一方面是其所有人的财产,另一方面由于其可以独立行动,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者对自己饲养动物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督促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对动物的管理,防止避免损害的发生。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人工饲养的动物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有一点我们应当注意,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而为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三)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生。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地位,有失公平。

  同时法律规定了两种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受害人故意敲打、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况造成自身损害,可认定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从而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类似上述的情况,但是由第三人引起,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法占有人非法占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动物的间接占有人也不纳入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

  当今,饲养动物成为部分民众生活的嗜好,有的是为了生产生活而饲养,有的是为了休闲观赏而饲养,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情况惨不忍睹,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和财产损害。为避免动物致人伤害事件发生,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加强管理义务,约束自家宠物,避免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同时人们也应该避免因自己行为挑逗宠物,以免发生纠纷。

  (一)责任主体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动物园,这里的动物园既包括人们一般理解的动物园,如北京动物园、武汉动物园等,也包括近年来各地兴起的各类野生动物园,如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等。

  (二)责任减免

  根据本条规定,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理解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动物园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动物园一方主动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二是如何判断“尽到管理职责”,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例如,在上面提到的动物园老虎袭人的事件中,要看动物园管理方设置的护栏是否得当,是否有相应的警告或者提示标志等。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则动物园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