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继承的准据法(下)

  我国《继承法》在规定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方面,分

  别就以下两种情形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一、中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我国

  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的法律适用。我国《继承法》第3

  6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

  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继承不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遗产虽在我国境内,但是

  被继承人是外国人,适用法律时,应当根据遗产的性质

  ,即动产和不动产,来确定其法律适用。继承的遗产如

  果是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是不动产,

  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实践中,由于人的住

  所地经常发生变动,所以为明确确定被继承人住所地,

  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这样,就把

  被继承人住所地确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

  二、外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

  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的法律适用。我国《继承法》

  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

  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

  内的遗产,无论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如果其居住地

  在我国境内,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

  虽是中国公民,但生前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其在我国境

  内的动产,就不能适用我国的法律,而应当运用被继承

  人生前所在国的法律,只有其中的不动产,才适用我国

  的法律。这一规定,与我国公民继承不在我国境内的遗

  产和继承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的规定是对等的。

  这样做既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又维护了外国公民在我国

  的合法权益,亦是我国尊重国际惯例的体现。不过,按

  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

  、协定的,应当按照条约、协定办理,而不再适用我国

  继承法中关于涉外继承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