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市公司破产清算时的尝付顺序

  上市公司破产破产清算时的尝付顺序是:首先是企业的破产费用,然后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再是是拖欠的国家税金,最后才是对一般债权的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现一个顺序的债务,那么后一个顺序的债权就不能得到清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那么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普通股股东是清偿的最后一个。

  破产清算中有担保债权的处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债权申报主体的审核确认。一般情形下,担保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主体资格,但是担保人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全部清偿义务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并受偿。

  2、债权申报金额的审核确认。担保债权人应就全部债务申报债权。

  3、债权性质的审核确认。如果是不动产抵押只要已经办理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除非抵押物预告登记时间在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前一年以内的;如果是动产抵押,则管理人须审核其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和公告,如果没有办理,则不应认定为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1、破产宣告;

  2、破产公告与申报债权;

  3、清算组织;

  4、破产财产的界定;

  5、破产债权;

  6、债权人会议;

  7、和解;

  8、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

  9、破产终结。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