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期限

  根据《行政许可延期办理暂行条例》是可以申请延期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延期决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延期办理,是指行政许可事项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的方式。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许可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经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一)涉及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应急突发事件的;

  (三)行政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延长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需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承办人员应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机关承办人员应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延期办理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延期的事实和理由。

  第七条延期办理申请应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应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延期办理申请批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县365便民服务中心。

  第九条延期办理申请文件、批准文件及延期决定应与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一并整理归档。延期办理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有权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第十条行政许可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行政许可是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这里将行政许可的主体限定在“行政机关”,但是实质上包括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许可针对的是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4、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的活动”,这个特定活动的形式极为广泛,但是最终限定在行政许可法允许从事的事项范围内。

  1、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条件的许可。普通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2、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被许可人可以从事特定行为的许可。特许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资源。

  3、认可。认可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进行认定的许可。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技能、信誉等。

  4、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或者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它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3、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它的功能主要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向公众提供证明或者信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