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法律期限

  (1)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在20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他法律、法规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

  办理的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45日。在45个丁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下级机关进行初审的审查期限。

  有些行政许可设置了层级审查制度,需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法律、法规对初审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