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灌云质监局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期限,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方面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制度: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相关科室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相关科室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六、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八、依法应当先经本局审查后报市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