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法对推进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具有什幺作用?

  汪永清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说,长期以来,我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府管得太多,同时该政府履行的职责又没有履行好,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政府越位、缺位、错位,政企不分。二是管理方式落后,注重单方面的管理,重管理轻服务,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三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四是权力责任脱钩,有权无责的现象比较严重。五是权利与利益挂钩,以权谋利的现象比较突出,我们也把这种体制称之为趋利的形势。

  汪永清谈到,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权力,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方式,小的弊端源于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同时也是现行管理体制弊端的集中的反映。因此把握住了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就抓住了我们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根本。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他认为这个法对于改革行政许可制度可能是一个突破口。

  汪永清从七个方面具体阐述了行政许可法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影响和意义:

  一,行政许可法通过建立规范的行政许可制度,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关系。明确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这是这部法律当中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规定,我们查到国外的立法对这样一些事项作出规定是没有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主解决的问题就不要通过行政许可来解决。我举一个例子,现在当保姆也要审批。我们就要思考一下,当律师要审批,当保姆要不要审批,如果不要批的理由何在?我们认为,当保姆不需要审批,因为公民法人,也就是老百姓自己可以解决自己的问题。再比如,这部法明确规定,凡是通过市场竞争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也不需要设定行政审批,这也就涉及到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党和国家的政策上来说,反复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起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市场解决许多问题的作用被行政管理的作用大大挤压了,因此要尽量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再比如,能够通过一些行政组织和中介机构解决的问题也不需要政府去过多地干预,更不需要设定新的审批。另外,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行政审批当中的近四分之一都可以考虑通过中介组织来解决。当然也有一个问题,目前我们国家的中介组织也待规范。通过这样一些规定,就从制度上防止了公权力对公民和组织个人生活的干预,防止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解决,这样也减少了行政许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分量。

  二,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行政许可权的明确规定,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这是这部法律的一个重大改革。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常委会以及省一级人民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个部门一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这一条对我们国家整个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这里可以说一个数字,按照这一条规定我们现行的行政审批当中近50%都是要想办法改的,所以这个量相当大,当然50%中也有合理的,但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加以确立。

  三、通过规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的实施权,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要一个窗口对外,一件事依法涉及到几个部门,如环保的问题涉及环保、卫生、建设、规划等多个部门,需要统一办理,这叫做一站式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实际上叫政府审批超市。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一个机关行使其他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把权力相对集中,为下一步的行政机构改革奠定了基础。这一条的规定在实践当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主要方面就是对推进行政机构改革,减少行政机构的设置,合理配置行政权利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四、通过把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作为行政许可权的自然延伸,专门规定了需要通过行政的活动进行检查,从而把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统一起来。行政审批是一种事前的监督方式,行政许可法通过设专章把有关行政许可的事前和事后两者监督方式合并起来,有利于改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的方式。

  五、通过规定的一系列便民措施,如一个窗口对外,可以通过信函、电传等间接的方式通过申请,不要求老百姓都要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登记行政许可,这样有利于行政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效率,这一条也是行政许可法确定的重要原则,即效能原则。

  六、通过规定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这样一些规定,确保了行政权利与责任的挂钩,也就是行政权利与责任的统一,确保了行政权利与利益的脱钩。

  七、行政法是规范政府的,绝大多数条款都是规范政府的行为,而且规范非常原则非常具体。

  总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将是我们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契机,抓住了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抓住了行政审批制度的不断推进,我们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将会走上一个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