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1、是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请求撤销因欺诈产生的合同);

  2、是适用于当事人有权反悔的情形(如撤销赠与);

  3、是适用于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情形。

  (二)解除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1、相对人重大违约的时候;

  2、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

  3、当事人主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如《民法典》规定的任意解除权)

  (三)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

  (四)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五)撤销权是形成权,宜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六)撤销权为法定,解除权分为法定和意定两种。

  (七)撤销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解除权原则上是单纯形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