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主合同变更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一、主合同变更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关于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时,欲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则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包括以下方式:一是在订立保证合同时约定,如“主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等,实际上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放弃了因保证合同内容变更而对加大部分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权;二是在主合同内容变更时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既然同意,就不能反言;三是主合同内容变更后,得到了保证人的事后追认,保证人自愿承担主合同内容变更后的保证责任,则无不可。

  2,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合同内容的变更,虽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按照原来的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按照原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学者认为,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无疑会相应延长保证期间。为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有必要对这种变更如何影响保证责任作出规制,使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变更对保证人不产生影响。如果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缩短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则会使保证人的责任期间提前开始,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将会丧失,对保证人来说亦不公平。尊重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义务只能由自己设定,保证人的责任期间应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主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对保证人的责任不产生影响。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原来的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已经实际有效发生,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保证合同中若明确约定“主合同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则主合同内容变更的,保证人可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体和内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但此处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主体的变动属合同转让的范畴。合同内容的变化,可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规格、价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项或数项发生变化(如标的物数量变化,价款也随之变化)。

  第二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如果合同内容已全部发生变化,则实际上已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一个新合同的产生,并且对原合同关系所作出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仅限于非要素内容,例如标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履行时间、价款及结算方式的变更等等。在非根本性变更的情况下,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有的合同关系在性质上不变,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具有“同一性”。如果合同的要素内容发生变化,即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化,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则构成合同的根本性变更,称为合同的更新。何为重要部分,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①如合同标的的改变,履行数量或价款的巨大变化,合同性质的变化等,都是合同的更新而非合同的变更。

  第三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的变更有两种:

  1、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合同进行变更,即约定的变更;

  2、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变更,即法定的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五章所规定的合同变更实际上就是约定的变更。

  第四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的变更。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也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三、合同的变更具体流程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希望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首先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应包括希望对合同的哪些条款进行变更,如何变更,需要增加、补充哪些内容。对方收到后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复对方,即为承诺,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补充意见,这样双方经过反复协商直至达成一致。

  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变更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别是原来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然用口头形式改变书面合同无凭无据,极易发生纠纷。如果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或者变更采用口头形式,发生纠纷后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变更内容的,视为合同没有变更。当事人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如果原来的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来的合同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变更不生效,仍应按原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