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程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处理施工合同变更的原则

  工程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处理施工合同变更的原则:

  1、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地位是平等的,当发生任何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变更。

  2、合同变更应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任何一方不能夸大变更对已方的影响,从而提出过分的要求。

  工程合同变更的原因:

  1、施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水利工程施工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地下水文地质条件,不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不可能掌握十分透彻。

  2、设计变更。工程开工后,勘测设计单位发现了更好的施工方案,或发现原方案存在不足需要修订,此时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不仅可由设计单位提出,而且当监理工程师或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情况与现场不符时,也可以提出设计变更。

  3、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在施工过程中,增加或减少约定的工作内容,或者是实际工作量超过或低于约定工作量的限值时,也需要将施工合同变更,增加工程项目。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建设单位拟减少工程项目而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同样应予以支持。

  4、施工进度的变化。施工进度的变化指的是完工时间、施工顺序发生变化。建设单位要求提前完工,监理工程师要求改变施工程序等,都将发生施工合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