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变更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增加新的条款。例如,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作出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变更取得一致意见时方为有效。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四条,还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专门规定。

  (三)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当事人变更有关合同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之变更不发生效力。此外,在法律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变更合同的形式,可经双方协商议定,通常变更的合同应与原合同的形式一致。如原合同为书面形式,变更后合同的形式也应为书面形式;如原合同为口头形式,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口头形式的合同欲变更时,采用书面形式更为妥当,因为书面形式变更的合同,有利于排除因合同变更而发生争议。

  (四)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含义不清,令人难以判断约定的新内容与原合同的内容的本质区别。

  有效的合同变更,必须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局部的、非实质性的变更,也即合同内容的变更并不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和新的合同关系的产生。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新的合同关系。此种新的合同关系应当包括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