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变更合同的内容问题

  【案情】

  公司在签定3年劳动合同之后,其间又要协议变更合同内容,且条款不合理,该如何处理。如果不同意公司提出的协议,而公司又要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又该如何索赔。另外公司的加班工资并不是按照合同上薪资的1.5/2倍来核算的。这一部份计不计入索赔,又该如何索赔。如果公司同解除了劳动合同,是不是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呢?

  【解答】

  1、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

  2、加班工资应按合同工资的相应倍数来计算,你可以要求该公司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如果你的失业保险缴费累计已满一年,那么失业后即可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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