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收养登记需要的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由于涉外收养登记机关已经对送养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而收养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由中国收养组织进行审查,登记机关在这里只需审查当事人是否提交了前述的材料,即只进行形式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