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

  涉外收养作为一种基于收养行为而产生的拟制的亲子关系,其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收养成立的法律冲突和收养效力的法律冲突两个方面。

  1、收养成立的法律冲突

  收养必须要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方能成立,实质性条件主要涉及被收养人的年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收养人与送养人的资格以及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思表示等;形式要件是指收养的法律程序。各国对此的法律规定颇有不同,故而常常出现法律冲突。

  (1)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关于被收养人的年龄,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只有不满14周岁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此外,英国、瑞典等国家也只准许收养未成年人;而法国既允许收养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允许收养成年人;日本虽没有明确限制被收养人的年龄,但明文禁止收养尊亲属或年长者为子女。

  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及其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应在30岁以上,且须大于被收养人至少15岁;但如被收养人为其配偶子女时,相差10岁亦可。”德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并没有明确设置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但要求该年龄差距须合理。

  (2)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在收养程序上,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多是通过法院裁判的形式成立收养关系;瑞士、中国等则规定收养的成立须通过行政机关裁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还有国家规定,只要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通过特定的宗教仪式,收养即可成立。

  2、收养效力的法律冲突

  收养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关系以及被收养人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完全收养制,即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完全等同于生父母的关系;另一种是不完全收养制,即收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并不完全脱离关系,他们之间仍保留着一定的权力义务。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取的是完全收养制,也有国家采用不完全收养制,如德国。还有国家同时规定了完全收养制和不完全收养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