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李X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处罚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行初字第4号

  原告:李X,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XX市东宝区金虾路134号。

  委托代理人:王X,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地址:佛山市XX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奇大道东5号。

  法定代表人:谭X雄,关长。

  委托代理人:傅X平,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X,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工作人员。

  原告李X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于2003年7月7日作出的顺关缉违字[2003]000037号《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X认为本案的诉争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X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该申请是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品图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徐允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