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由谁承担

  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法院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起诉时只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又未通知债权人和法院,债权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

  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起诉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

  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比较相似,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起责任来和公司出资人相比却差别很大。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却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就是我们所说的投资人。

  (二)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有着所有的承担责任,所以该企业的所有权利都为一人所有,包括所有权,收益权,经营权等等。投资人自己即可决定企业事宜。

  (三)企业的全部财产对于独立投资人来说,是其个人所有,属于个人财产。

  (四)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个体,所以资金来源有限,很容易造成资金短缺,一旦出现经营不好的情况,就容易遭到重创,难以还清债务的问题,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财产隶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在管理经营生产中,两者不同,所以很容易将两者混淆。管理不好。

  (五)《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就有企业财产的权利,如果转让前后未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很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问题,首先以企业的名义对债务进行偿还责任,如果没有能力清偿的,相关法律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可以判定该独资企业的其余资产用来偿还,执法部门启动“救济程序”变更偿还主体,可以将独资人的其他财产用来偿还企业的债务,总之,投资人要对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