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投资人签字);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申请变更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投资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不涉及股权变化,就不需要交税。个人独资企业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自然人、企业转让股权,其转让所得应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比照契税的免税规定。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跨了不同的辖区的,那么需要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进行申请。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的,原来的登记机关需要把存有的该单位的登记资料送给迁入地的机关。

  (二)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了转让继承,投资人发生了变化。投资人可以向原来的登记机关,提交文件资料,申请变更登记。如果独资企业出资方式发生了改变,要申请变更登记的话,可以向原来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变更登记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或者在变更事由发生(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规定的应提交的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按规定应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受理企业的变更登记申请,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即对于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登记机关予以核准的,应当给个人独资企业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并应当收缴原营业执照正本及其他副本;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不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登记机关予以核准的,应当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