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科目

  第三章会计报表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务[2003]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须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八、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规定作必要的补充、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九、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中使用会计科目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十、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完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三)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制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五)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名称、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试行,待财政部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核算的统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科目

  第三章会计报表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务[2003]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须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八、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规定作必要的补充、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九、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中使用会计科目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十、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完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三)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制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五)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名称、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试行,待财政部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核算的统

  一会计制度后,按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试行。

  第二章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1101现金

  2102支出户存款

  3103财政专户存款

  4111暂付款

  5121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6201临时借款

  7211暂收款

  (三)基金类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830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收入类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9401农民缴费收入

  10408待转利息收入

  11411财政补助收入

  12421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1350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

  14511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从支出户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借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有关款项目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或“现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存款余额。

  第103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乡镇财政管理机关代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费收入或集体扶持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缴费收入”或“集体扶持收入”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4、收到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临时借入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支付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6、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付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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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按规定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存款余额。

  第111号科目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按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村级卫生室,下同)和定点药店管理,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预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的医疗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疗费款项时,根据审核的医疗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借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暂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其他暂付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在明细账下按对方单位设置账页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号科目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在明细账下按乡镇设置帐页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账面价值。

  第201号科目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或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款,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211号科目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周转困难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301号科目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按乡镇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必要时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二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农民缴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个人缴费收入。

  二、收到乡镇财政管理机关代收的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收入,记入本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乡镇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集体扶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集体扶持收入。

  P>二、乡镇财政管理机关代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集体扶持收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乡镇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8号科目待转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已收到但尚未计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利息收入。

  二、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先在本科目进行归集,然后按期计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收到财政专户的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财政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包括上级或本级财政部门补助的收入。

  二、收到上级或本级财政补助收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财政补助收入来源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21号科目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捐赠、滞纳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二、收到其他收入,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乡镇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享受对象的门诊、住院和大病补偿等医疗费用支出。

  二、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支出和大病补偿医疗费支出。

  三、根据经审核的医疗费报销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可按“大病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设置二级明细账,也可按乡镇设置三级(未建立家庭账户的为二级)明细账,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三级(未建立家庭账户的为二级)明细账下按门诊、住院以及大病补偿等设置账页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由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借入款项产生的利息及不可预见的非正常损失。

  二、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乡镇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报表编号报表名称编报期

  会医疗01表

  会医疗02表

  会医疗03表资产负债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月报、季报、年报

  月报、季报、年报

  季报、年报

  资产负债表

  会医疗01表

  年月日

  编制单位:单位:元

  项目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一、资产:

  现金1

  支出户存款2

  财政专户存款3

  暂付款4

  债券投资5

  资产合计6

  二、负债:

  临时借款7

  暂收款8

  负债合计9

  三、基金: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10

  基金合计11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

  会医疗02表

  年月日

  编制单位:单位:元

  项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一、收入合计1

  1、农民缴费收入2

  2、集体扶持收入3

  3、待转利息收入4

  4、财政补助收入5

  5、其他收入6

  二、支出合计7

  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8

  其中:大病统筹基金支出9

  家庭帐户基金支出10

  2、其他支出11

  三、本年收支结余12

  四、以前年度结余13

  五、累计结余14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

  年月日会医疗03表

  编制单位:单位:元

  指标名称行次单位期末数与上年同期比(%)

  1、应参加乡镇数1个

  2、实际参加乡镇数2个

  3、应参加行政村数3个

  4、实际参加行政村数4个

  5、应参加合作医疗人数5人

  6、实际参加合作医疗人数6人

  7、基金支付门诊人次7人次

  8、基金支付住院人次8人次

  9、超过封顶线标准补偿人次9人次

  10、健康体检人次10人次

  11、基金支付总额11元

  (1)门诊补偿支出12元

  (2)住院补偿支出13元

  (3)超过封顶线标准的补偿支出14元

  (4)健康体验支出15元

  12、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16

  (1)以乡镇为单位17%

  (2)以行政村为单位18%

  (3)以人口数为单位19%

  1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人均支出20元

  14、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人均支出21元

  15、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人均支出22元

  16、农村合作医疗平均每床日支出23元

  17、基金支付每人次健康体检支出24元

  25

  26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的构成情况。

  2、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年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①“现金”项目,反映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②“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期末支出户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③“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期末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④“暂付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⑤“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按规定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⑥“暂收款”科目,反映暂收的各种款项的期末数。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⑦“临时借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期末历年积存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本项目

  应根据“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月份、季度、年度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①“农民缴费收入”项目,反映农民个人缴纳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农民缴费收入”科目的贷方本月发生额填列。

  ②“集体扶持收入”项目,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助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集体扶持收入”科目的贷方本月发生额填列。

  ③“待转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已经收到但尚未计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④“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上级和同级财政部门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⑤“其他收入”项目,反映社会捐赠资金、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应由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用于农民医疗补偿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⑦“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财政部门核准支付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⑧“本年收支结余”项目,反映本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收入扣除总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的金额等于本月“收入合计”减去“支出合计”。

  ⑨“以前年度结余”项目,反映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前年度的累计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年初数填列。

  ⑩“累计结余”项目。反映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滚存结余情况。本项目应根据“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本表“本年累计数”填列方法

  本表收入类、支出类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均根据各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本年收支结余”项目的“本年累计数”等于“收入合计”的“本年累计数”减去“支出合计”的“本年累计数”的差。

  “以前年度结余”项目,根据“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年初数填列。

  “累计结余”项目,根据“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农村合作医疗在一定期间内的基本数字及业务开展情况。

  2、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计算办法:

  (1)基金支付门诊人次是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并获得补偿的人次。

  (2)基金支付住院人次是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医疗机构住院并获得补偿的人次。

  (3)超过封顶线标准的补偿人次是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补偿额超过最高封顶线后,获得大病补偿金补偿的人次。

  (4)健康体检人次是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一年内未发生医疗费用参加常规体验的人次。

  (5)以乡镇为单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数/应参加乡镇数×100%。

  (6)以村为单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村数/应参加的行政村数×100%。

  (7)以人口数为单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人口数/应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人口数×100%。

  (8)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人均支出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平均每人次所发生的基金支出。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人均支出=基金支出总额/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

  (9)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人均支出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平均每人次在门诊就诊的支出。

  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人均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门诊补偿支出/基金支付门诊人次。

  (10)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人均支出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平均每人次住院所发生的费用。

  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人均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住院补偿支出/基金支付住院人次。

  (1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平均每床日住院支出是指平均每一住院床日所发生

  的费用。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平均每床日住院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住院补偿支出/基金支付出院病人总床日。

  (12)基金支付每人次健康体检支出是指一年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健康体检而发生的每人次费用。

  基金支付每人次健康体检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健康体检支出/健康体检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