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替“二奶”维权当分清合法与非法

  “二奶”与“有妇之夫”的结合,其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这样的结合必然要产生一定的“权益”,如财产所有权(具体到如钱物、房地产、小车等)、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及探视权、对“丈夫”的继承权等等,有些权利就不是合法取得的,如“丈夫”给予的钱物、房地产、小车以及对“丈夫”的继承权等就应当是非法的,法律不能依法予以保护。就如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追求的效果。同样,“二奶”与“有妇之夫”的结合,其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无效的,其行为所衍生出来的这些权利,就应当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有些权利是要具体分析的,如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及探视权,“二奶”与“有妇之夫”的非法结合,产生的“爱情”结晶——非婚生子女,“二奶”与“有妇之夫”是其子女的亲生父母,具有血缘关系,显然就有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权利,对非婚生子女具有相应的抚养权及探视权等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二奶”首先是中国公民,具有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其次,“二奶”是女人,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弱势群体,她们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二奶”自身的合法权益肯定是受到法律的维护的。

  其实从法律的意义上讲,“二奶”是一个新鲜事物,现阶段还无法确定它的法律性质,其衍生出来的各项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还有待于立法机关去介定和规范。

  作者:瑞金法院张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