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7号《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工业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将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执行新制度时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7号《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工业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将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执行新制度时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5.“材料采购”科目

  新老制度都设置了“材料采购”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按照“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6.“原材料”科目

  新制度仍然设置了“原材料”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改变,在调帐时,企业只需要将“原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7.“燃料”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燃料”科目,而将其核算内容归并到“原材料”科目中。在调帐时,企业应将“燃料”科目的余额转入“原材料”科目,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燃料”科目。

  8.“包装物”科目

  新制度规定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出租、出借、已用包装物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科目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包装物--包装物摊销”科目,按出租、出借、已用包装物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包装物--出租、出借、库存已用包装物”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出租、出借包装物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净值摊销法等计算包装物的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整。

  库存未用包装物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9.“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在调帐时,企业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整。

  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0.“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增设“外汇价差”科目,调帐时,将“调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目,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11.“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均设置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除了上述涉及到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因素外,其余部分应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2.“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方法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3.“超储积压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超储积压物资中的原材料部分,转入“原材料”科目;将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产成品部分,分别转入“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属于原材料的,应转入“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属于其他物资,分别在有关科目中设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调帐时,应转入有关科目的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加工完成后,取消“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库存明细科目。发交车间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应自“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待加工改制完成后,再分别转入“原材料”“产成品”等科目。

  14.“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科目

  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制造成本法,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于原已计入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进行调整,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待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逐步摊销,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调帐时,企业应将已记入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应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摊销)”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

  新制度中将“基本生产”科目和“辅助生产”科目合并为“生产成本”科目。调帐时,应将“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科目的余额(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15.“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

  按照原制度规定,一般企业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月终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季节性生产企业如果“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有余额的,在调帐时,属于制造费用部分,转入“制造费用”科目,属于“管理费用”部分,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财务费用部分,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16.“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7.“待摊税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待摊税金”科目,而将其核算内容并入“待摊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待摊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待摊费用”科目,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待摊税金”科目。

  18.“清理维护费”科目

  新制度中未涉及关停企业会计处理方法问题,对这类企业仍应按原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发生的清理维护费仍使用“清理维护费”科目。

  19.“发出商品”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销售实现的确认作出了统一规定,即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成立。按照这一规定,新制度取消了“发出商品”科目,但在执行新制度调帐时,对于“发出商品”科目可仍保留余额(扣除原发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随收回贷款随转销售。

  20.“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原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发出的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待收到的价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再转作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新制度仍保留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与原制度比较区别在于结转销售成本的时间不同。新制度规定,根据合同规定应收分期收款时作为销售实现,结转销售成本。所以,企业应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已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期的,应转作销售:已收到货款的部分,自“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科目转入“销售”科目,借记“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科目,贷记“销售”科目;未收到货款部分,借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贷记“销售”科目。同时,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销售”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凡未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期的,其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扣除原发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仍保留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内,不予结转。

  2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与原制度相同,“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22.“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23.“应收销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科目,如果企业预收帐款较多,单独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销货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企业,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24.“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预算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

  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2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6.“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7.“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

  28.“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9.“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企业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按规定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30.“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31.“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首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经过上述规定及第45条规定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2.“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3.“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四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应收款”(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

  ”“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财务费用”科目,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34.“应付债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应付债券”科目分解为“应付短期债券”和“应付债券”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需要偿还的债券本息,转入增设的“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属于一年后才需偿还的债券本息,仍然保留在“应付债券”科目内。

  将应付债券上的应计未计利息,比照第33条有关规定处理。

  35.“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企业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应付的价款,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在“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将“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属于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长期应付款的利息以及外币折合差额,比照第33条有关规定处理。

  36.“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7.“待扣税金”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待扣税金”科目,并且核算方法和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将“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8.“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中“应付票据”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9.“应付购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两个科目。在调帐时,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预付帐款自“应付购货款”科目转入“预付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付购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不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应付购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40.“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1.“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2.“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3.“应交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44.“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5.“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上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风险保证金”明细科目如有余额,由于此项基金既有负债的性质,又有资本性质。所以,在承租期未满前,此项基金的属性难以界定。这类企业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待承租期满时,再分别情况处理:属于核销部分,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科目,属于留在企业的部分,再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的住房周转金如有余额,也应暂时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会计处理方法待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印发后,由我部另行规定。

  46.“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47.“专用拨款”科目

  原制度中的专用拨款科目主要核算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挖潜革新改造拨款;二是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对于第一项内容,一般用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或追加固定资产价值,在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对于第二类拨款,其资金属性在尚未使用前难以界定,企业可以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48.“专项应交款”和“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交款”和“专项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扣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以外)进行分析,如有留成外汇调剂转让所得的人民币收益先转入有关专用基金,其余部分分别转入“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49.“未分配承租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未分配承租收入”科目,这个科目如有余额,由于其性质尚难以界定,在调帐时,应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将其余额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待以后确定其性质后再行结转:属于留在企业部分,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属于其他部分,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科目。

  50.“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销售”科目分解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51.“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科目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设置“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52.“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会计制度没有设置这个科目。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坏帐准备在“坏帐准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53.“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企业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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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销售││││

  税金)│4│││

  二、产品销售利润│5│││

  加:其他业务(或销售)利润│6│││

  减:管理费用│7│×││

  财务费用│8│×││

  三、营业利润│9│││

  加:投资收益│10│││

  营业外收入│11│││

  减:营业外支出│12│││

  资源税│13││×│

  四、利润总额│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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