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国银行关于增设、修改和取消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决定对有关科目进行调整和修改。

  一、增设及相应取消的会计科目

  (一)在“749清理资产”科目下增设“7494待清理信托资产”二级科目:

  凡分业管理处办理证券、租赁业务形成的资产,在并表时并入此二级科目。

  同时取消“765待清理信托资产”科目。但对其中分业管理处办理房地产业务形成的资产部分,在并表时由原并入“765待清理信托资产”科目,改为并入“758自营房地产贷款”科目中。

  (二)在“850清理负债”科目下增设“8504待清理信托负债”二级科目:

  凡分业管理处办理证券、租赁业务所形成的负债,在并表时并入此二级科目。

  同时取消“866待清理信托负债”科目。但对分业管理处办理房地产业务形成的负债,在并表时由原并入科目“866待清理信托负债”科目改为并入“829信托存款”科目中。

  (三)在“754器具及设备”科目下增设“7547清理转入器具及设备”二级科目:

  凡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盘盈、经总行批准转入的器具及设备,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四)在“767在建工程”科目下增设“7674器具及设备工程成本”二级科目:

  凡本行购买需安装的器具及设备,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安装工程项目分户。

  (五)增设“795委托贷款”科目:

  凡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本外币贷款(代理人行贷款除外),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并均按贷款合同设分户。

  1.795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2.795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技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3.7953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软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4.795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专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5.7955代理经济合作基金贷款

  凡受经贸部的委托,代理发放的国际经济合作基金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6.7959其他委托贷款

  凡受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代理发放的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同时取消“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本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余额,通过会计分录分别转入“795委托贷款”科目下对应的二级科目中;取消“774代理外汇业务资产(总行专用)”、“777补偿贸易项下贷款”两科目,其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7959其他委托贷款”二级科目中。凡运用“0553财政委托贷款资金”和“0647地方信贷基金”科目项下的资金发放的贷款余额,以及在其他科目项下发放的符合本科目核算内容的贷款余额,均通过会计分录转入“7959其他委托贷款”二级科目中。

  (六)增设“895委托贷款资金”科目:

  凡本行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代理发放各类本外币贷款时,收到拨来的贷款资金(人行拨来专项贷款基金除外),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并均按委托人设分户。

  1.895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时,开发银行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2.895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技术改造贷款时,开发银行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3.8953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基金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基本建设软贷款时,开发银行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4.895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基金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专项贷款时,开发银行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5.8955代理经济合作基金贷款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决定对有关科目进行调整和修改。

  一、增设及相应取消的会计科目

  (一)在“749清理资产”科目下增设“7494待清理信托资产”二级科目:

  凡分业管理处办理证券、租赁业务形成的资产,在并表时并入此二级科目。

  同时取消“765待清理信托资产”科目。但对其中分业管理处办理房地产业务形成的资产部分,在并表时由原并入“765待清理信托资产”科目,改为并入“758自营房地产贷款”科目中。

  (二)在“850清理负债”科目下增设“8504待清理信托负债”二级科目:

  凡分业管理处办理证券、租赁业务所形成的负债,在并表时并入此二级科目。

  同时取消“866待清理信托负债”科目。但对分业管理处办理房地产业务形成的负债,在并表时由原并入科目“866待清理信托负债”科目改为并入“829信托存款”科目中。

  (三)在“754器具及设备”科目下增设“7547清理转入器具及设备”二级科目:

  凡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盘盈、经总行批准转入的器具及设备,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四)在“767在建工程”科目下增设“7674器具及设备工程成本”二级科目:

  凡本行购买需安装的器具及设备,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安装工程项目分户。

  (五)增设“795委托贷款”科目:

  凡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本外币贷款(代理人行贷款除外),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并均按贷款合同设分户。

  1.795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2.795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技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3.7953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软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4.795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专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5.7955代理经济合作基金贷款

  凡受经贸部的委托,代理发放的国际经济合作基金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6.7959其他委托贷款

  凡受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代理发放的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同时取消“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本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余额,通过会计分录分别转入“795委托贷款”科目下对应的二级科目中;取消“774代理外汇业务资产(总行专用)”、“777补偿贸易项下贷款”两科目,其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7959其他委托贷款”二级科目中。凡运用“0553财政委托贷款资金”和“0647地方信贷基金”科目项下的资金发放的贷款余额,以及在其他科目项下发放的符合本科目核算内容的贷款余额,均通过会计分录转入“7959其他委托贷款”二级科目中。

  (六)增设“895委托贷款资金”科目:

  凡本行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代理发放各类本外币贷款时,收到拨来的贷款资金(人行拨来专项贷款基金除外),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并均按委托人设分户。

  1.895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时,开发银行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2.895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技术改造贷款时,开发银行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3.8953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基金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基本建设软贷款时,开发银行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4.895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基金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专项贷款时,开发银行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5.8955代理经济合作基金贷款基金

  凡受经贸部的委托代理发放国际经济合作基金贷款时,经贸部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6.8959其他委托贷款资金

  凡受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代理发放贷款时,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同时取消“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本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余额,通过会计分录分别转入“895委托贷款基金”科目下对应的二级科目中;取消“874代理外汇业务负债(总行专用)”和“877补偿贸易项下存款”两科目,其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8959其他委托贷款资金”二级科目中。凡在“0553财政委托贷款资金”和“0647地方信贷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中核算的属本科目核算的内容,其余额应通过会计分录转入“8959其他委托贷款资金”二级科目中,并停止使用“0553财政委托贷款资金”和“0648地方信贷基金”科目。

  (七)增设“796期收款项”科目:

  凡本行与客户签订非当日交割的外汇买卖契约,交割时应收的本外币款项,自成交日至交割日前,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并均按逐笔交易设分户。

  1.7961即期期收款项

  凡本行与客户签订即期外汇买卖契约,交割时应收的本外币款项,自成交日至交割日前,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2.7962远期期收款项

  凡本行与客户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契约,交割时应收的本外币款项,自成交日至交割日前,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同时,取消“746期收款项”科目,其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796期收款项”科目相关的二级科目中。

  (八)增设“896期付款项”科目:

  凡本行与客户签订非成交日交割的外汇买卖契约,交割时应付的本外币款项,自成交日至交割日前,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并均按逐笔交易设分户。

  1.8961即期期付款项

  凡本行与客户签订即期外汇买卖契约,交割时应付的本外币款项,自成交日至交割日前,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2.8962远期期付款项

  凡本行与客户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契约,交割时应付的本外币款项,自成交日至交割日前,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同时,取消“846期付款项”科目,其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896期付款项”科目相关的二级科目中。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各行除应将原在实有资产、负债中反映的“期收款项”、“期付款项”项目,相应调整到或有资产、负债中外,同时对因牌价引起的“期收款项”、“期付款项”项目不平时的情况,在编制各货币汇总折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时,其差额应调整“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项目,调整方法为“期收款项”、“期付款项”项目取二者大数,当期收、期付款项轧抵为借差时,其差额在调增“期付款项”的同时,相应调减“其他负债”;如为贷差,其差额在调增“期收款项”的同时,相应调减“其他资产”。在编制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时,其差额应调整“自营外汇买卖”项目,调整方法为“期收款项”、“期付款项”项目取二者大数,当期收、期付款项轧抵为借差,“自营外汇买卖”亦为借差时,其差额在调增“期付款项”的同时,相应调增“自营外汇买卖”项目,当“自营外汇买卖”为贷差时,其差额相应调减“自营外汇买卖”项目;如期收、期付款项轧抵为贷差,则反之。在编制各外币汇总折美元资产负债表时,其差额应调整“兑换”项目,调整方法与人民币同。

  (九)在“825外商投资企业活期存款”科目下增设以下二级科目:

  1.825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存款

  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存入以现汇方式投入的资本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2.8252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存款

  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存入一般性本外币活期存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二级科目按存款人分设账户。

  (十)“826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下增设“8263个人支票存款”二级科目:

  凡客户在本行开立个人支票存款账户,其人民币存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存款人分户。

  (十一)增设“912待清算长城卡资金往来”科目:

  凡在长城卡三级清算体系下,交易行办理长城卡业务所发生的暂收暂付款项(交易行为发卡行本身的除外),用本科目核算。

  (十二)增设“931远期结售汇”科目:

  凡各行叙做的人民币远期外汇买卖业务,及该业务在展期或

  违约情况下用即期汇价将远期外汇买卖平仓时,用本科目核算。

  (十三)在“953手续费收入”科目下增设“(13)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损益账户:

  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用此账户核算。

  同时将原在“953-(20)其他费用收入”账户中核算的委托贷款手续费,通过会计分录转入“953-(13)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账户中。

  (十四)在“957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05)结算罚款收入”损益账户:

  凡我行向客户收取的结算罚款,用此账户核算。

  (十五)增设“999临时存欠”科目:

  凡一笔业务涉及到两个柜组而引起的柜组间资金往来,通过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只能用于平衡各柜组间往来账务,全行汇总当日余额必须为零。

  (十六)增设“0578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表外科目:

  凡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凭海关核准的手续,向本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账,用此表外科目核算。

  当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我行申请设立本台账时,收记本表外科目;加工产品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后,付记本表外科目。

  (十七)增设“0589贷款质押品”表外科目:

  凡质押贷款项下的质押品,用本表外科目核算。

  收到质押品时,按质押品的面值或评估确认价值,收记本科目;质押贷款退回或拍卖、变卖、折价入账质押品时,按原入账价值,付记本科目。

  本表外科目按质押贷款合同和押品种类分户。

  二、修改会计科目

  (一)修改“701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将原“年终决算汇编各货币合并的业务状况表时,将各种外币现金科目折合的人民币数,并入‘702外币占款’”的做法取消。

  (二)为加强对人民币在途现金的管理,将“703运送中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修改为:

  凡运送中的本外币现金(包括现钞和铸币),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三)将原“707定期存放国外同业(总行专用)”科目下“7071一般定期存放”和“7072特种定期存放”两个二级科目取消,其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707定期存放国外同业(总行专用)”一级科目中。该科目不再进行二级科目的明细分类核算,核算范围限定在原“7071一般定期存放”二级科目核算的内容内。

  (四)对“713短期外汇贷款”科目下的二级科目作如下调整:

  1.将原“7134三贷配套外汇贷款”二级科目,修改为“7134短期三贷配套外汇贷款”二级科目:

  凡我行发放的短期三贷配套外汇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借款合同分户。

  2.将原“7136专项外汇贷款”二级科目取消,本二级科目的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7206专项外汇贷款”二级科目中。

  3.增设“7135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贷款”二级科目:

  凡本行向企业发放用于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的专项外汇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五)将原“720机械设备出口中长期贷款”科目修改为“720中长期贷款”科目:

  凡本行发放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并均按借款合同设分户。

  1.7201中长期外汇浮动利率贷款

  凡我行对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外汇浮动利率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2.7202中长期外汇优惠利率贷款

  凡我行对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外汇优惠利率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3.7203中长期三贷配套外汇贷款

  凡我行对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三贷配套外汇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4.7204机械设备出口中长期贷款

  凡对经营成套或单项机械设备和船舶出口的国营进出口企业,发放用于向工业生产企业收购商品的专项定期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5.7205科技开发贷款

  凡本行发放的科技开发人民币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6.7206专项外汇贷款

  凡按规定发放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的专项外汇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同时将原“720机械设备出口中长期贷款”科目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7204机械设备出口中长期贷款”二级科目中;将取消的“7136专项外汇贷款”和“7364

  科技开发贷款”二级科目余额,通过会计分录分别转入“7206”和“7205”二级科目中;对原在“7131短期外汇浮动利率贷款”、“7132短期外汇优惠利率贷款”和“7134三贷配套外汇贷款”二级科目中核算的中长期外汇贷款部分,通过会计分录分别转入“7201中长期外汇浮动利率贷款”、“7202中长期外汇优惠利率贷款”和“7203中长期三贷配套外汇贷款”二级科目中。

  (六)修改“7325股本垫款”二级科目的核算内容:

  为明确区分与“7232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本贷款”二级科目核算范围的差别,将“7325股本垫款”二级科目的定义限定为:

  凡用于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国内中资企业各种形式的联营而发放的股本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七)将原“734贴息贷款”科目定义重新修订为:

  凡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而发放的本外币贴息贷款,用本科目核算。

  同时将原科目下“7341一般贴息贷款”和“7342外汇流动资金贴息贷款”两二级科目取消,并对原二级科目的余额,按照中银信〔1991〕113号《关于清理技术改造、老少边穷贴息外汇贷款的通知》要求进行清理,不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转入相应的贷款科目中;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通过会计分录转入“734贴息贷款”一级科目中。

  (八)将原“761缴存财政性存款准备金”科目,修改为“761缴存存款准备金”科目:

  凡按照规定比例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或调整的本外币存款准备金,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并按缴存对象分户。

  1.7611财政性活期存款准备金

  凡缴存人民银行财政性活期存款准备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2.7612财政性定期存款准备金

  凡缴存人民银行财政性定期存款准备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3.7613缴存一般存款准备金

  凡缴存人民银行本外币一般存款准备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同时将原“761缴存财政性存款准备金”科目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7611财政性活期存款准备金”和“7612财政性定期存款准备金”二级科目中;取消“762缴存一般存款准备金”科目,其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新设的“7613缴存一般存款准备金”二级科目中。

  (九)将原“814人民币特种存款”科目核算内容修改为:

  凡存入的人民币特种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增设以下二级科目,均按存款人分户。

  1.8141人民币支票存款(总行专用)

  凡总行办理的特定驻华机构人员的人民币支票存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2.8142待清理人民币特种存款

  凡原按“人民币特种存款章程”存入的尚未结清的人民币特种存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减不增。

  对原“814人民币特种存款”科目的余额,按其内容通过会计分录分别转入“8141人民币支票存款(总行专用)”和“8142待清理人民币特种存款”二级科目中。

  (十)修改“790应收催收利息”和“890未收催收利息”两对应科目的核算范围。将两科目核算范围界定在:

  1.呆账或呆滞贷款的应收利息;

  2.经批准核销的应收逾期利息(其贷款本金尚未核销);

  3.应收逾期利息的复利和应收催收利息的复利。

  (十三)将原“822进口设备税利存款”科目,修改为“822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存款”: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凡经贸部存入的国际基金合作基金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同时取消“909经济合作基金存贷款”科目,其存款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822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存款”科目中;其委托发放贷款的余额及贷款基金,应分别转入“795委托贷款”和“895委托贷款资金”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中。

  (十二)将原“951利息收入”科目下“(05)浮动利率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损益账户,修改为“(05)短期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凡短期外汇贷款项下的利息收入,用此账户核算。

  同时取消“951-(06)短期外汇优惠利率贷款利息收入”损益账户,将其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951-(05)短期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损益账户中。

  (十三)将原“953手续费收入”科目下“(05)结算手续费收入”损益账户核算内容

  修改为:

  凡本行办理本外币结算业务的手续费收入,用此账户核算。

  同时将原在“953-(20)其他费用收入”损益账户或其他损益账户中核算的外币结算业务的手续费收入部分,应通过会计分录转入“953-(05)结算手续费收入”损益账户中。

  (十四)将原“954汇兑收益”科目下“(03)买卖黄金收益”损益账户,修改为“(03)黄金经营收益(总行专用)”:

  凡总行经营黄金买卖而获得的收益,用此账户核算。

  同时取消“954-(04)黄金经营收益(总行专用)”损益账户,将其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954-(03)黄金经营收益(总行专用)”损益账户中。

  (十五)将原“960利息支出”科目下“(01)人民币存款利息支出”损益账户,修改为“960-(01)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本外币活期存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账户核算。

  同时将原在“960-(02)外汇存款利息支出”损益账户中核算的单位外币活期利息,应通过会计分录转入本损益账户中。

  (十六)将原“960利息支出”科目下“(02)外汇存款利息支出”损益账户,修改为“960-(02)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本外币定期存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账户核算。

  同时将原在“960-(01)人民币存款利息支出”损益账户中核算的单位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应通过会计分录转入本损益账户中。

  (十七)将“960-(03)活期储蓄利息支出”损益账户的核算内容修改为:

  凡办理活期本外币储蓄存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账户核算。

  同时将原“960-(02)外汇存款利息支出”损益账户中核算的外汇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通过会计分录转入本账户。

  (十八)将“960-(04)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损益账户的核算内容修改为:

  凡办理定期本外币储蓄存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账户核算。

  同时将原“960-(02)外汇存款利息支出”损益账户中核算的外汇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通过会计分录转入本账户。

  (十九)将原“963人事费用”科目下“(08)住房补贴”损益账户,修改为“960-(08)提取住房公积金”:

  凡按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用此账户核算。

  (二十)将原“967汇兑损失”科目下“(03)买卖黄金损失”损益账户,修改为“967-(03)经营黄金损失(总行专用)”:

  凡总行经营黄金买卖而发生的损失,用此账户核算。

  同时取消“967-(04)黄金经营损失(总行专用)”损益账户,将其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967-(03)经营黄金损失(总行专用)”损益账户中。

  三、取消以下科目(包括二级科目、损益账户和表外科目)

  (一)取消“7162特种乙类外汇贷款”二级科目。

  (二)取消“725长期贷款”科目。

  (三)取消“835待清算侨汇头寸”科目,其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834汇入汇款”科目中。

  (四)取消“927代客套汇远期合约(总行专用)”科目,其余额通过会计分录分别转入“796期收款项”和“896期付款项”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中。

  (五)取消“951-(16)拆放业务利差收入”损益账户。

  (六)取消“952-(09)中国人民银行利差补贴收入”损益账户。

  (七)取消“953-(09)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代办费”损益账户。

  (八)凡未按总行规定,使用统一会计科目“0532地方国库款”、“0533财政预算外存款”和“0534待结算财政款项”核算的各行,应将其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819代办财政性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中。

  四、关于会计科目的使用问题,总行重申如下:

  (一)凡各行开办的各项业务,总行已相应设置会计科目的,一律使用总行制定的会计科目。

  (二)对于新业务的核算,一律通过向总行财会部申请设立会计科目后进行。

  (三)对于一些已经发生总行暂未设置会计科目核算的业务,考虑到一些历史原因,总行决定暂时保留使用部分全国统一会计科目(见附件:可使用的全国统一会计科目一览表),其余科目一律不准使用。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会部联系。

  附:

  中国银行关于增设、修改和取消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可使用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