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省公安厅机构序列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缉私体制,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加大打击走私犯罪工作的力度,结合我省公安、海关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南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省公安厅机构序列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海关现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下,列入省公安厅机构序列,仍设在南昌海关。

  二、南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省公安厅序列后,其机构名称为:江西省公安厅走私犯罪侦查局,列入序列的具体工作由江西省公安厅商南昌海关确定。南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作为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的分支机构,原名称不变。

  三、省公安厅要积极协助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加强南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要定期听取该局的工作汇报,大力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要与该局建立经侦、刑侦、缉毒、情报、技侦、边防等业务方面的联系制度以及案件移交办法和相关情报交换制度,并对其提出的边控、通缉、追捕、羁押及维护缉私秩序等请求予以协助。

  四、南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要自觉接受省公安厅的监督与指导。要主动汇报工作,及时抄报有关信息,参加公安工作会议以及与打击走私犯罪相关的专业会议和专业培训。要根据打击走私犯罪斗争的需要,积极参加有关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要自觉接受地方公安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