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80号(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

  一、自2009年12月1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的双酚A,海关按照4.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和2007年第6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8号(略)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