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20号(关于丁苯橡胶反倾销案中有关俄罗斯企业英文名称更正事项)

  一、自2010年3月25日起,对以俄罗斯瓦罗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Voronezhsynthezkauchuk)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4.02%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俄罗斯瓦罗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Voronezhsintezkauchuk)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其他俄罗斯公司”38.0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3号、2005年第62号、2006年第47号、2006年第48号、2007年第64号、2009年第60号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4号联合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