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年第61号(关于对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企业申报情况,我们对2010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进行了适当调整,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的2010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2、调整的2010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3、新增的2010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4、调整的2010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0)。tiff

  国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