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我署(89)署监一字第28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车辆问题,已作了规定,现再补充说明如下: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生产用车辆,仍按我署(86)署货字第118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