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关总署、邮电部关于公布《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应征出口税商品免税限量表》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70号文和海关总署(82)署税字第340号通知的规定,自一九八二年六月一日起对三十四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为照顾旅客和收寄件人的生活及馈赠亲友的需要。经海关总署征求有关海关意见,制定了“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应征出口税商品免税限量表”,现发给你们,请及时对外公布《公告》(见附件)。在设有海关的地方,由海关对外公布;在未设关地点由邮局公布(公告请有关海关提供),并于收寄时注意掌握。

  为了加速物品的验放,对超出免税限量的和表内未列名的应征出口税的物品,一律不准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出口,予以退运。但对游客用外汇券购买的超出免税限量的应征出口税的商品按海关总署(82)署税字第340号第八项规定办理。对于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用外汇券购买的超出免税限量的应征出口税的物品,可在设有海关的邮局交寄。邮局凭海关放行章予以收寄。

  各地海关在执行初期应多做宣传工作,适当从宽掌握,减少退运。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