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小周在太原市一家私营企业里已工作近两年了,2007年5月,单位和他签订了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单位应当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是,两年来单位从未给员工参加和交纳过社会保险。小周想在2008年1月以后向老板提出辞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他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他能否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专家答疑:

  劳动者应该获得补偿

  吕专家说,小周如在2008年1月后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一些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小周的情况属于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的,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由于没有相关政策依据,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