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签订劳动合同也要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摘要:很多用人单位以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员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韩某领于2008年12月进入某漆业有限公司从事松香水灌装工作,月工资1500元左右,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没有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4月,韩某领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到南京军区总医院检查,经诊断为:1、中毒性脑病;2、脑疝。韩某领花10多万元治疗后,无力再支付高额医药费,要求公司支付未果,遂请求法律援助。

  为了能证明韩某领与某漆业存在劳动关系,经办案律师建议,韩某领的妻子以其名义,向溧水县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某漆业的非法用工行为,该大队作出调查并取得相应的调查笔录和情况说明。获得上述证据后,援助律师到职业病鉴定机构咨询,被告之因韩某领在单位工作时间较短,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可能性不大。在征得韩某领同意后,援助律师向溧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时,将仲裁请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要求某漆业给付医药费。2009年12月17日,仲裁委开庭审理,某漆业始终不承认与韩某领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在仲裁前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获取了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仲裁庭并未采纳用人单位的抗辩意见,最终裁决某漆业给付医药费9万余元。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然有很多企业存在不规范用工的行为,既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为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而且职工在工作中的劳动保护措施也存在很多问题。由于用工不规范,导致职工因工致病或致残后,合法劳动权益很难得到维护。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和从事劳动过程中要加强自我保护。

  相关知识:国家对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条文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