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金融债权案件执行方式初探

  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偿还金融债务或逃避执行的执行方式

  (一)公告执行法。即对于具有履行金融债务能力,经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可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报纸、广播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为“赖账者”予以曝光,同时对其赖账金额等情况一并予以公告。

  (二)悬赏执行法。对于金融案件被执行人采取多头开户、隐匿或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金融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执行案件的实际需要,采取有奖举报公开悬赏的方法,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三)搜查执行法。人民法院执行金融债权案件采取搜查执行方法时,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金融债务期限已经届满;二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金融债务义务;三是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四)财产审计执行法。人民法院在执行金融案件中,可以依法委托审计部门或借用社会审计力量,运用社会审计监督的制度和方法,结合法律规定的执行调查措施,对反应被执行人(金融债务人)履行义务能力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统计,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并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的一种执行方法。

  (五)限制消费执行法。该方法又称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即由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恶意欠债不还的金融债务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金融债务没有清偿完毕之前不得进行超过当地生活标准的高消费活动。对限制高消费的金融案件被执行人,法院将其名单在其住所地有关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被执行人是暂无履行金融债务能力的企业或特困企业的执行方式

  (一)代位执行法。金融债权案件执行中的“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到期金融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的,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一种执行方法。

  (二)分期执行法。人民法院在执行金融债权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是经营状况暂时困难的企业,或暂无偿还金融债务能力但产品适销有市场的企业,可以采取分期执行的方法,为这些被执行企业创造生存、发展的机会。这样,既可以保证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渡过暂时的困难,增强其偿还金融债务的能力。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更有效地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抵债返租法。所谓抵债返租,又称为以资抵债,返租经营,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将被执行人(困难企业)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委托评估部门评估作价后折抵债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只有使用权)归债权人所有,然后由债权人将该不动产返租给债务人经营的执行方式。抵债返租这种以困难企业的不动产变现抵债的方式有利于金融债权的实现。实践中,法院实施抵债返租这一执行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查清被执行企业抵债的不动产的性质。如要查清该不动产是否属于该企业所有,是否设定担保情况。二是对抵债企业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企业的,应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同意方可实施抵债返租,否则不能采取此种方式。三是原则上一个企业的不动产抵债给一个金融部门。其所欠其他债务的,金融债权人可以代为支付,企业再以等值不动产抵给该金融债权人。四是抵债返租主要是针对还贷无望的企业所采取的执行方式,有履行债务能力或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能采用这种方式。五是采用抵债返租这种执行方式应征得申请执行人即金融债权人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六是被执行企业以房屋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抵债返租的,当事人双方须依法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四)以物抵债执行法。所谓以物抵债执行法,又称以物抵债、拍卖执行法,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负有给付债款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能偿付到期债务时,用其享有所有权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付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的或法院指定的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交付给债权人,以抵其所欠的债务。实践中,对于金融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企业逾期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账上无钱而有财物可供执行或账上虽有钱但不足以执行的,为使执行得以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物抵债、拍卖执行的方式。法院执行人员在具体实施该执行方式时,要正确确认抵债财物的权利归属,执行人员在对被执行人有关财物采取以物抵债和委托拍卖前,应经过一定的公示程序,确认该财物是否存在权利争议,以防止财产权属纠纷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现象发生。

  (五)债权转股权执行法。所谓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的注册资本的行为。它是债权人自愿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折资入股,成为债务人股东的法律行为,其包括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种法律行为。债转股既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法院在执行金融案件中,解决被执行企业无力偿还金融债务的一种执行方式。实践中法院采用这种执行方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须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到期金融债务。能够清偿的,不得适用债转股。二是债转股的债权人应是国有商业银行,债务人一般应是大型国有企业或重点国有企业。三是将被执行企业不能归还的贷款转化为银行对企业的投资,需要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三方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实施。四是金融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后,双方当事人须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冯建平糜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