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就业协议以成了毕业生劳动维权死角

  毕业于福建省内三所高校的17名应届毕业生,本以为8月1日就能到已签定就业协议的西安xx有限公司上班。7月30日,他们却接到了这家公司要求解聘的通知。该公司声称,解聘17名毕业生的原因是,公司近期在一项数额可观的工程投标中失利,没有能力接收这些大学毕业生。

  这17名毕业生今年分别毕业于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闽江学院等高校。毕业前夕,他们分别在学校的专场招聘会上向前来招聘的西安xx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投递了简历,此后通过该公司组织的笔试、面试、心理测试等重重关卡,最终于3月份与该公司签下了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西安xx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招聘17名应届毕业生的意图首先遭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看市场行事”的企业临时招收那么多新人,是出于业务形势将大好的估计,无非要保证取得一单大项目后,人手不会有缺口。但企业显然在招聘前已有最坏的准备,如果不能顺利取得项目怎么办?企业做法就是把人解聘了之,企业为此付出的仅是,按就业协议规定给予每位签定协议的毕业生2000元赔偿,而遭解聘的毕业生却错过了寻找工作的最佳时期,甚至会因此延误一生的美好前程。

  此前,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招聘并到单位上过一段时间的班而遭到解聘,这种情况近年来已数不胜数。毕业生们幸运地到签约单位报了到,但有的用人单位却迟迟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很大,毕业生“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隐患重重。

  这起17名应届毕业生遭集体解聘的事件,表面上看是偶然发生的,企业因业务量萎缩,以解聘未到岗的新劳动力来转嫁经营风险。但透过用人单位随意解聘的举动,我们看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校期间签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存在诸多漏洞,不仅没能成为毕业生们的“护身符”,反倒让毕业生落入了劳动维权的“死角”。

  高校在发给大学毕业生一式三份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保障了毕业生们什么样的权利?在法律上,就业协议书根本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书,仅是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签证方或签约方。在内容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除了明文规定毕业生与企业在签署该协议书后,一方有违约的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外,其他的有关毕业生切身利益的劳动保障几乎空白。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解聘毕业生有恃无恐,甚至可以为所欲为。一旦企业需要解聘毕业生,只要按照就业协议书上的规定进行赔偿,像这17位毕业生一样,耽误了找工作的时机,就只能吃哑巴亏。由此可见,在日渐庞大、数以百万计的高校毕业生劳动力市场上,大学毕业生居于弱势、缺乏保障的现状,应引起就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积极帮助大学生就业是当前维持我国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国家教育部、人事部等6部委不久前出于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考虑,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今年开始在各地逐步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我们的就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努力促进大学生就业问题解决的同时,决不能忽略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的市场机制,应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堵上制度的漏洞和消除维权“死角”,莫让类似用人单位“随意”解聘毕业生的事重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