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员工欺诈应聘,单位也要支付工资

  摘要:员工通过面试后,伪造简历和工作经验的行为被揭露,于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欺诈应聘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候用人单位有理由拒绝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吗?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某厂因急聘电工而与蒋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日前,对蒋某进行转正审核时,发现其在应聘时隐瞒了自己并无电工资质的事实,所提交的文凭、电工证等皆属伪造。某厂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拒绝支付其试用期工资。

  对于该厂的行为,可作如下判断:该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蒋某试用期工资。

  一方面,该厂与蒋某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电工属专业性较强的工种,非专业人员操作很容易导致事故发生,而蒋某却利用该单位急聘电工,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隐瞒自己本不具备而该厂又必需的上岗资格,以伪造的文凭、电工证应聘,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其行为构成欺诈。对于因欺诈而签订劳动合同,该法第26条也指出:“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即该厂与蒋某的劳动合同自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该厂有权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因蒋某在应聘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提供了虚假信息,该厂可以随时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再一方面,该厂应向蒋某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也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只要蒋某已经付出了相应劳动,单位仍应该向蒋某支付相应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