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群体性纠纷的“救生艇”——新型城市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室研究

  【关键词】群体纠纷集体抗争政府购买服务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谐社区

  一、当前城市社区冲突研究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城市基层管理体系已经从垂直型的单位制为主变为由基层政府主导的社区制为主(Wu,2002,华伟,2000)。由于近年来的城市改革以及基层管理重点转向社区建设,社区逐渐取代单位成为各级政府及其代理机构、商业组织和市民等各方利益竞争的一个重要场地(石发勇,2003)。以往在群体行动和草根抗争领域的相关研究较多关注在农村基层社会(Scott,1985,1990,1998;应星,2001;李连江、欧博文,1997;于建嵘,2003,2004,2008;O?Brien,1996,2002;Read,2003等),这些研究认为,导致集体抗争兴起的重要因素包括“政治机会结构”的出现、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的容忍、市民领袖或抗争行动组织者的出现、社区成员的支持、市民权益意识的增长以集体记忆的促进,同时也提出了如因“压迫性反应”(于建嵘,2003)导致的维权抗争及从“依法抗争”①(李连江、欧博文,1997)到“以法抗争”②(于建嵘2004)的农民集体行动的主要方式。一些外国研究者也有对中国大陆冲突的调查,主要也是关于农村日常生活中的冲突处理(Thireau&Hua,2001;Thireau,2003)。

  然而实际上,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位制和社区制是国家政权建设与城市社会相互适应的产物,构成了城市基层社会的基本结构(朱健刚,1999)。在当前城市的社区制体制下,冲突的种类较以往单位制时期更为多样化、复杂化,冲突的解决途径也日趋多元化。较为完善的司法制度和较强的关系网络的确有助于实现社区居民维护自己权利的目标,而更为重要的就是体制的根本改善与发展,社区组织被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制度创新,这对于在第一时间发现纠纷、解决纠纷以及维护社区稳定和谐具有更为深远的影响。

  当前宏观的社会经济变迁及城市更新所引起的城市问题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市场经济改革引起社区公共事务剧增,原有社区政府能力明显不足;城市化进程要求广泛的社会动员,社区居民的动员首当其冲;人们生活水平的变化引起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提高,社区居民的维权和自治意识大大增强,小区发展和改善小区管理提上议事日程。

  由此我们关注在处理纠纷的体制上,社区组织的权力如何安排以及社区与更大范围的权力体系的关系问题。在五十年的国家建设过程中,国家的权力如何通过社区调解组织与制度渗透到社区内?社区解决矛盾的权力又如何在不同组织之间配置?面对宏观的社会变迁,社区内权力组织,尤其是政府组织如何依赖其资源及其面对的环境限定,运用和创造各自的权力,回应和推进这一变迁?这些问题成为本文关注的主题。本文试图从上海社区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出发,通过对社区内新型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成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如何成功解决社区群体性纠纷来探求中国城市冲突解决机制的改革及发展,从而考察国家与城市民间组织的互动关系。本文强调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重要性,因其与传统民间调解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组织化、程序化的,而后者依托的是个人。人民调解的变迁实际上也表现为组织的变迁。

  从2006至2008年,笔者进入并亲身参与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对纠纷的调解过程,多次参加相关的人民调解会,并实地观察研究,开展大量开放式访谈来理解和纠纷有关的信息以及处理过程。前后采访对象共达七十多人次,其中涉及地方政府官员(包括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部门)、工作室的工作人员、社区组织领导人、社区运动积极分子、上访代表以及参与事件的普通居民。同时,也收集了大量有关社区纠纷的历史背景和人民调解组织发展过程的资料。

  下文将首先介绍“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民办非企业的半官方社团组织与社区其他机构的关系,其后将分析工作室对J街道一起长达14年的社区群体性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的具体案例,并总结工作室的行动策略和能动性的发挥。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揭示体现这种半官方的民间调解组织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制度背景,并探讨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化运作对于推进“国家”与“民间”互动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室的运作模式及其与社区工作网络的关系

  这个新型的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成立的动机是什么?工作室如何与国家的权力控制联系在一起?政府主导酝酿而成的工作室代表了政府怎样的行为动机和治理方式的转变?从法律角度看,人民调解属于自治范畴,人民调解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是业务指导关系,因此工作室的社团化运作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其自治性的表现。而在实际工作中,工作室与政府各部门有着很强的行政依赖关系,有时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体现GONGO组织的特点。

  “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位于上海市N区J街道的社区服务中心内,据街道司法所W所长的介绍③:自2005年街道成立社区服务中心,政府把百姓的需求看得很重,要体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切实行动。林乐原是居委会调解主任,在社区有一定知名度,后来她开通调解热线,反响很好,市民很需要,也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社会转型时期需要有专门机构来处理调解纠纷,之后市政府就开通司法服务窗口,处理人民调解和两劳安帮(劳改人员的改造、再就业等),直接面对居民。居委会的调解主任流动性很大,而且对调解主任本身素质要求有能力、口才和一定的法律知识,且必须熟悉社区情况。社区矛盾各种各样,需要有一定资历和社会经验的人来处理。林乐工作室于2003年10月成立,以她的个人名字命名,一是因为她本身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几乎毕生在社区从事最贴近居民生活的工作,居民很信任她;二是她有高超的处理纠纷的技巧和手段,工作能力很强;三是因为现在的居民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弄不好就要曝光媒体之类,造成不良影响,以前光有街道调解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不够,很多纠纷难以处理,急需一个规范化的纠纷处理机构以防止矛盾激化。

  工作室的诞生是城市社区建设中权力下放到街道层面的结果,目的是为了加强街道调委会的工作力度,也是上海市人民调解组织变革的代表,是在原有的居民调解小组、居委会调解委员会以及街道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网络中增加的调解机构。这种在街道层面建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方式到现在为止已经在上海各其他区的街道推广,形成一种新型工作模式。工作室的工作网络,纵向的包括工作室与街道(司法所)、区司法局、居委会、信息调解员的关系;横向的工作网络包括工作中与其发生密切关系的公安部门的支撑与合作、同区法院的合作,以及与社区其他民间团体的合作。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在街道层面原来分立的条块之间的矛盾得到了缓解④,条块之间的各机构部门也开始了广泛的合作,所以无论从横向网络还是纵向网络来看,工作室是嵌入在社会工作网络与制度环境中的⑤。

  (一)工作室与街道司法所、区司法局的关系

  J街道办事处的内部职能科室包括司法所、市容管理科、保障科、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科、综合治理办公室、宣传统战科、社会发展科,还有行政办公室、档案室、社区事务值班室以及居委会换届选举办公室等,是典型的政府科层制结构⑥。而在众多的机构中,直接负责工作室的职能部门是司法所,工作室的业务也受司法所指导,而司法所则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⑦。司法所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具体表现为定期召开各级调解主任例会,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并结合本地区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及新情况、新特点,重点抓好防止纠纷激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协助和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

  工作室和司法所都属于综治委体系中的一部分,下属综合治理办公室,上级部门还有区司法局。彭勃2003年在调查中发现:区司法局和街道虽然只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前者可以通过评比工作来加强对后者的“领导”,因为评比的结果对于街道是很重要的。如果能够获得优胜,将有利于提升司法所在街道政府体系中的地位。不过,由于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区司法局对街道的控制又是复杂和微妙的,而且缺乏稳定性。

  “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在2004年10月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是依法独立的法人,由街道政府保障工作室的运作经费,按照人口计算,街道总共6万人口,以每人2元的标准,就是12万,所以刚开始时街道每年拨12万,现在已增加至18万。条件是工作室与街道司法所签订人民调解合作书,工作室每年要承担街道40%普通纠纷的调解,成功率需达到95%以上;需要完成90%疑难纠纷的化解工作,且成功率要达80%以上⑧;还要指导和培训各居委会调解干部处理矛盾纠纷的技能以及负责社区内维护和谐稳定的工作、活动的组织策划。

  虽然司法局管理着街道司法所和工作室,但在实际运作上,上级政府也给予工作室一定的自由度和权力,尽量让其发挥民间组织的特点,减少政府对它的干预。

  (二)工作室与居委会、社区信息员的关系

  工作室与居委会在纠纷的解决处理上有着密切的协作,它们之间的业务是谁也离不开谁的“鱼水”关系。工作室对J街道下辖的13个居委会需要进行业务指导,对居委会调解委员进行培训,小的纠纷一般可以在居委会调解下得以解决,解决不了的交由工作室处理,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需与工作室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的制作包括证据固定和劝导,协商、笔录、签订协议书、交割、履行和监督等程序,力求做到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体现人民调解的专业化倾向。这个工作居委会是无法做到的,其间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居委会调解委员也并非完全理解,所以居委会在纠纷处理中只是起到通报消息和解决一些容易处理的小纠纷的作用。

  导致居委会无法很有效地解决复杂的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居委会调解人员难保证,兼职过多,网络作用难发挥,且缺乏经费保障,较难利用国家的权力资源。同时,街道人员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突破传统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人民调解组织、机制和工作方法的创新,由此建立了“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

  据街道Z主任的说明,工作室与居委会实际上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工作室是一个人民调解机构,是街道设置的一个工作平台,对于各居委会来说,工作室起到一个指导作用。在处理一般性纠纷时,工作室会提出一些指导性建议,对于突发性以及久调不决的纠纷,工作室将会及时、直接介入调解。同时,工作室的职能也补充了街道调委会只有牌子,实际没人员的这一空白。

  在社区中协助工作室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的除了居委会,还有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在居民小组中设置的“神经末梢”——社区调解信息员。他们的主要作用是及时反映居民中的纠纷问题,特别是注意收集尚处于萌芽状态的不稳定隐患,争取将其消除在“苗子”阶段,以避免大的纠纷或冲突的发生。(三)工作室与法院、派出所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法院的职责⑨。法院也积极把纠纷尽量在诉讼前以调解化解,主要表现在法院对诉前人民调解和法院委托调解(审前调解)的规定中。诉前人民调解主要是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部分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其他一些疑难纠纷,法院可以建议纠纷当事人向所在街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法院不再立案(何兵2004)。

  因此,工作室纵向和横向嵌入性的工作网络在预防和解决纠纷中有利于调动各方调解机构和资源,快速、高效解决纠纷。比如预防纠纷中的网络排摸法是通过街道、居委会、楼组三级调解网络对地区中的民间纠纷进行定期排摸。由楼组提供纠纷住户的信息,由居委会对本地区的纠纷信息进行登记、分类,再由街道对居委会所提供的纠纷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列出易激化的纠纷并加以控制和提前介入调解。除此之外,工作室还与社区的法律团体、律师机构以及志愿者组织有较多合作,J街道还涌现出诸多维护社区平安的自发的民间调解组织,为社区稳定和谐共同做出努力。

  三、苦海中的挣扎:反对“碉堡”的群体纠纷

  笔者以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实习生、社会学博士的身份进行对上访代表和居民的访谈以及在社区的观察调研。期间笔者对工作室人员和居民都强调自己只是一个学生,不具有任何单位的身份,且他们也用上海话交谈,以免因我是“外人”或知识分子的感觉而产生排斥,不利于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同时居民也很乐意向我这个博士生诉苦,觉得可以寄希望于我来帮助他们争取合法权利,至少替他们宣传一下14年来的苦楚经历。这个“碉堡”事件之所以引起研究者的兴趣,是因为这是个很典型的“历史遗留问题”,这在城市的社区里并不少见,不仅仅是一两个社区内群体纠纷产生的根源,也不仅仅限于因违规建筑导致居民区内抗争不止。这个群体事件及其处理的经过,可以作为考察国家与城市社区权力机构关系的窗口。实际上,中国在1949年后的各种国家建设活动中都比较普遍地、一再反复地出现所谓的“遗留问题”(应星,2001)。早在上世纪末(1994年),N区J街道因在B居委会居民区兴建了一幢四层楼的“违规建筑”⑩,直接对前后两幢公房产生重大影响而引起持续14年的社区居民群体性纠纷。迄今为止(2008年),J路499弄84户居民与165弄112户居民为这个夹在他们住宅中间的四层楼的“碉堡”(居民的话语)而不断组织集体抗争,他们尝试过联名向法院、市、区政府、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诉、抗议,采取的形式遍及信访、静坐、吵闹、示威、集体请愿等等,要求将其拆除或用作社区居民公共资源,如老年活动室、公共阅览室之类,坚决反对其被作为公司或宿舍用途在社区内经营使用,但持续的抗争都未获得成功。

  14年前,原J街道副主任利用职权之便在两幢居民楼之间的空地上违规建造了一幢4层楼的房屋,由此引发长达14年之久的群体纠纷。法院、各级政府都无法让居民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最终经过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与各部门的合作协调以及对居民和业主N集团老板的调解,并结合“情、理、法”的工作方式,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让为贤”的传统道德荣辱观融于社区纠纷的解决中,到目前为止才基本解决。

  这个被广大居民称为“碉堡”的建筑位于J路499弄28号,虽然整体面积不是很大,但对南北地区499弄及165弄共196户居民的住宅及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除了空间上的影响,“碉堡”几经商家转手后,目前被N集团公司买下,楼上用作职工宿舍,楼下为办公室。公司安装的空调排气机、出入车辆发出的噪声、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公司种植的绿化引起的蚊虫等等都令周围居民难以忍受。从居民角度讲,长期的集体抗争既耗精力也费时间,他们也不是自愿、有意要与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搞对立,而是对当初违法建造房屋,又通过暗箱操作令其合法化,拥有正规产权凭证和经营许可证,由此逼迫居民承受长久的不良影响而作出的“压迫性反应”(于建嵘,2006)(11)。

  当“碉堡”在14年前突然莫名地矗立在499弄和165弄之间后,集体抗争就拉开了序幕。C阿姨是这个事件自始至终的抗争代表和主要的上访精英之一,她在J街道B居委会165弄居住了60多年,还是在当地出生的,目前已退休,现在也是J街道老年协会的会员,非常热心社区工作和为居民服务,经常向林乐汇报社区纠纷情况,为创造和谐社区献出自己的一份力。每次召开纠纷调解会她也必到,并积极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14年前,C阿姨突然发现这个正在建设的“碉堡”位于自己居民楼的北面,这幢楼一旦建成,将会遮挡住自家2楼的阳光,也会对周围的居民产生影响。C阿姨当时跟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反映,抗议这个建筑,但都无效,而居民们也没有积极配合参与抗争。

  C阿姨心里还是很为居民本身利益着想的,当初她参与组织居民去街道闹,就是要发动居民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很多居民本身只觊觎利益而不愿冒风险,他们当时不肯与C阿姨一起抗争,等看到有补偿金可得,又开始积极闹起来。这一点与农民的集体抗争情况相同,于建嵘在研究H县的农民威权抗争时发现大多农民都是自利的,他们集体上访的激励因素表现为“分摊上访费用,均分上访受益”,“对上访代表进行物质和社会奖励”,“对不合作者的惩罚”等(于建嵘,2006;刘伟伟,2005)。社会学家奥尔森用“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s)来解释集体行动中“搭便车”行为倾向的动力机制,他认为这种激励之所以是有选择性的,是因为它要求对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赏罚分明”。他们既可以通过惩罚那些没有承担集团行动成本的人来进行强制,也可以通过奖励那些为集体利益出力的人来进行诱导。集体行动的实现只有通过选择性地面对集团个体的激励,而不是像集体物品对整个集团成员不加区别,只有这样,那些不参加为实现集团利益而建立的组织或没有以别的方式为实现集团利益作出贡献的人所受到的待遇与那些参加的人才会有所不同(奥尔森,1995)。

  居民看到“碉堡”开始被运营,感到非常气愤,除了C阿姨,还有一位被居民称为“猫眼”的,也是上访代表之一的J街道老年协会会员及社区纠纷信息情报员,还有几个上访代表召集居民先是到B居委会吵,要求居委会调解委员和书记为居民做主,把“碉堡”拆了或者给居民公用。接受这个事件的B居委会Y书记说:他们(居民)一大群人来居委会闹,说你居委会要听听居民呼声啊,我说我是没有能力解决的,因此坚决不能应承你们什么,管不了的事怎么可以受理,答应了等于哄你们,搪塞你们。我怎么可以随便说!结果他们说我这个书记不听民声,就去找调解主任,结果玲玲(调解主任)居然心动了,说晚上接待他们。我一听就急死了,这种事情怎么可以接受,简直是自讨苦吃,因为我们没有能力解决!后来玲玲被居民说得一塌糊涂,认为没有解决落实!他们后来每天三、四十个人坐在居委会办公室里,我只能给他们引条路——你们去找林乐。

  当居委会明确无法给居民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之后,大批居民依然在晚间或休息日造访居委会,给书记、调解主任施加压力,要求帮助居民调解。受到影响较大的165弄几个上访积极分子,开始考虑去区政府集体上访,希望得到上级政府重视,为居民解决这个大问题(12)。于是“猫眼”,C阿姨以及其它几个上访代表动员众居民一起去区政府“诉苦”诉苦话语显然是中国社会的德治传统的一部分(瞿同祖,1981),1949年后,国家的权力不断向基层渗透,而“诉苦”(13),开始的时候,区里的人也很凶的,叫我们回去。我们说你们看看,很多七老八十的全在场,还有妇女抱着吃奶的小孩的,都希望领导可以帮助解决,反对街道这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有些年纪大的居民还是有病的,中风、高血压的都来了。

  这次集体上访中一些激动的居民看到区里面的人出来就开始使用“弱者的武器”(14),他们下跪、磕头、呼叫等,要求区长亲自接待,在“问题域”(15)的边界范围内他们使用策略和技术以得到政府领导的重视(应星,2001)。区领导担心大量居民聚集政府门口会造成不良影响,派人给上访的居民分发饮料、面包,安抚居民情绪。“猫眼”还记得当时他们也威吓政府:我们说这里的老老少少如果出事,就去找你们区长!我们一定告到市政府去!当我们看到区长出来了,那个场面真的是惨不忍睹,很感动的。我们好多人全体下跪,黑压压一片人头,我们一起大喊他“包青天”,给他磕头的。我们也知道,如果不是这样“吓人”的排场,他们根本不会理我们的。

  居民受到政府安抚之后又确实见到了区长,并被他的一番感人话语打动,因为他答应这件事区里会重点关注并尽快解决,这样才慢慢说动居民们离开。可惜上级政府对居民的承诺并没有在短期内兑现,而B居委会的居民们也都是没有什么“内部关系网络”(16)的弱势群体,大多是老年人且职业都是中低收入,他们难以依靠垂直型私人网络从权威那里获得信息和帮助,亦无法利用相对“分裂”的行政体系为自身创造“政治机会”(17)于是,那些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居民就开始直接通过法律途径上告N集团。

  2003年9月,几个上访代表与社区里懂法律的党员居民一起协商、准备,C阿姨还记得:我们去法院,律师一看产权证、房产证什么都合法的,叫我们撤诉。居民不肯,坚持要上诉,先是告街道,街道说现在业主不是街道了,你们要告的对象看看清楚!那么我们只好告买方N集团,但是法院、土地局都说这个“碉堡”是合法的,交易买卖也是正规的,最终我们输了呀。后来群众都不愿搞了,搞也不会赢的,搞什么啦!中间有几个人退了之后很多人也就不搞了。

  自此之后,由于各种途径都没有实效,尤其在法律途径看不到希望之后,居民虽心有怨言,也无能为力。但这更加深了居民对街道当初瞒天过海把“碉堡”转卖给公司的忿恨。直到2004年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成立之后,这些沉浮在群体纠纷苦海中的居民的诉求才终于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林乐作为社区一份子,其实也长期知晓、了解这个纠纷,她决心通过人民调解让居民脱离苦海。

  四、苦海中的“救生艇”——群体纠纷中工作室的作用

  工作室的出现无疑是对事件解决最直接的因素。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原则是对居住在本街道的来信、来访者要求调处纠纷的,对方纠纷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必须进行调处。对非居住在本街道的来信、来访者若纠纷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也可以进行调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直接调解,即在调委会不参与的情况下,工作室人员直接进行纠纷的调解;参与调解,即工作室人员参与调委会的纠纷调解工作;或者指导调解,由工作室人员在听取调委会的纠纷情况介绍后,提出调解的指导性意见。

  (一)先易后难,拉拢部分居民

  2007年10月,当社区居民看到“碉堡”里面又开始装修,周围搭建了铁栏杆,屋顶上安装了更多空调,这引起居民们的强烈抗议,但是公司认为自身是完全合法的,对居民亦不予置理。于是,居民开始采取行动,对F老板施加压力,在他出入“碉堡”时不让他走,要他停止工程并退还房子,或者给居民公用。老板当然是不会同意的,但他对每天被骚扰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来到林乐阿姨那里,要求调解。

  对于居民要求拆掉“碉堡”的诉求,林乐工作室在调解前也对实际情况再次进行调查,这个房屋现在已经从N集团手里卖给了LH公司,但还是属于N集团旗下的,是合法的产权交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居民这样闹是肯定不会赢的,属于不合理的闹事。但考虑到公司车辆产生的噪音、废气、光照等问题,包括空间的占用,也确实对居民有很大不良影响,林乐希望通过调解两方,争取让公司对居民的损失作出一点“补偿”(18)以此令两方妥协。因林乐工作室是免费的人民调解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且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对立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同时,由于居委会长期也受到居民投诉和抱怨,对于这种解决途径也是大力支持和强烈鼓励居民来找林乐工作室。

  工作室决定采用先易后难的方式,分两步进行调解。499弄的居民住宅楼位于“碉堡”南面,受到的光照、空调排放等影响较小,可以先行考虑与居委会配合,邀请居民代表来工作室召开调解会。很多居民实际受到影响不大的,在以往的抗争中不是太积极的,也只是希望可以从中得到一点经济补偿,他们也就到此为止了。同时林乐也找了F老板,对他说:买房子哪里晓得会这样的,闹得人要死了。生意没做赔偿金倒一大堆出去了!我也完全明白的,是会想不通的,算你倒霉好哇!现在要摆平居民,你出点钱,就当作是买个教训和太平!至于居民要求外面垃圾啊,搭的棚的距离啊,你们可以在协议书里写进去的,你们不便当面接触,你可以告诉我,我来调解。因此,截至2008年5月,499弄居民与N集团双方达成共识,84户居民全部签下调解协议书,以“碉堡”造成的影响大小为标准,主要是采光、通风和噪音的影响,影响直接的分得多一些,几千块钱,影响小的几百块也有。为了了解499弄居民对事件的处理结果的想法,笔者通过街道联系到相关的居民个人,他们的总体意见是:我们很感谢林乐来主持公道,都是林阿姨摆平的哦。

  不论处理结果是否真正令499弄居民都满意,至少他们可以脱离长期抗争的苦海,并得到相应的补偿金,因此在事件处理完结后,居民联名向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赠送锦旗。(二)调解会上的较量

  在处理完499弄84户居民与N集团的纠纷之后,林乐顺势推舟,马上与社区信息员和居委会干部联系,请165弄居民也来召开调解会,并将499弄居民较为满意的处理结果告知他们。

  165弄112户居民是受到“碉堡”影响比499弄大得多,因为165弄位于“碉堡”北面,4楼以下的光照严重受其遮挡,并且4楼以上的居民热天难以忍受近20个空调同时排放热气的热度。加上公司作为办公经营后,车辆进出小区,门口为防盗窃安装的摄像头,种植的绿化招引的蚊虫,办公室窗户因与对面居民住宅距离较近,居民抱怨说可以看到屋内,侵犯他人隐私,这些都是投诉的重点。为了尽快解决这个案子,林乐工作室召集居民代表通过人民调解会,让大家把要求提出来,并通过林乐工作室与F老板协商,以此寻求可以令双方达成一致的妥协点。

  2008年6月在林乐工作室,由林乐、小张(工作室的专业调解员,华东政法大学毕业,专门负责处理B、N、C和H四个居委会的调解事件),和另外一名同事主持召开首次165弄居民的调解会。为了显示公正和便于居民代表寻求咨询,工作室也邀请了法院、律师(女,28岁)一同参与。那天到场的居民代表是165弄的中老年人,六男四女,其中杨老师(中年50左右)是社区精英和上访代表之一,还有C阿姨,张老70岁,王老也是70岁左右(19)。

  调解会上先由小张介绍最近工作室所做的工作,通过与499弄28号业主F先生进行沟通,就房屋花园的建设、使用问题交换意见,并已拒绝他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工作室还将现实情况的图纸展示给居民代表看,希望居民面对现实,不要再闹事,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让事情尽快解决。

  居民代表的意见,可以从杨老师的态度中看出,都是赞成调解的,因为谁都不想在抗争苦海中无边无际地挣扎下去。由于他是老师,所以态度比较温和理性,虽然对“碉堡”由违法变为合法耿耿于怀,但也无可奈何,现在主要对补偿的标准提出意见:这幢房子实际上对某些居民影响很小,尤其是499弄的,也不会遮他们的光。但这批居民已经获得了补偿,165弄的倒没有,这样容易引起群体矛盾。我们感觉165弄的补偿标准应高于499弄,因为他们受的影响大很多。今天意见最大的居民还没来,主要受影响的其实都在165弄。你们工作人员毕竟不是跟我们住在一起的,没有深切感受。像我妈的意见是22-30号受到影响最大,应该相对多得些,这样大家的心态也就平衡了。另外,大家一直以来认为这是违章建筑,问题是14年来找谁来处理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当初没抓住主要矛盾,应该在10年前就抓紧搞也许就可以成功的。现在一切(房屋产权证)都合法了,我们很难告了。广大居民最大的怨忿就是这个违章建筑怎么可以还留在这里!但我们就算知道可能有些违法的问题,有猫腻,我们也没有证据。五年来我们也只跟社区居委会、街道办搞,没有直接针对这个建筑本身问题,使得它这个“假水楼”变成了“真水楼”。尤其中间我们闹过,可惜居民不统一民心,半途而废了。中间这个房子空关了几年,居民也是平息了五年,没有搞。现在我们想上法院,都不知道该告谁啊!买主也不是第一责任人。我住在30号,天井里的花园对22-24号的影响也很大,引来的蚊虫也很多!你们意见多的同志现在也可以提出意见,看如何处理!

  居民代表中也不乏激进者,尤其那些居住时间很久,并目睹“碉堡”出现、演变的整个过程的老者情绪非常激动。对于居民的反对情绪,林乐凭着长期的社区纠纷调解经验,她都会让居民把不满和意见发泄出来,这样也利于他们的情绪疏散,然后再基于法律准则、人情,对居民进行思想劝导。她在调解会上也对居民表现出深切的同情,但目的始终是希望居民面对现实,在上访、法律途径都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只有依靠工作室做中间的调停者,居民与N集团公司各让一步,F老板对居民做出一点补偿,居民也就不要再闹事了。但是问题的关键,或者说解决的最难点还是如杨老师所说,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现今已难以彻底追究。

  为了确认目前居民究竟能否依靠法律途径争取权利,笔者访问了在场的律师M小姐,她告知笔者,这个纠纷的解决依然要通过调解,因为房子现在是合法的,法院很难处理,除非在建房的时候有明确证明说明前后空间距离的标准,比如不可以超过多少米的规定。在房屋业主具有合法产权证的情况下,居民通常面临的结局只是败诉。

  这次调解会之后,居民代表回去向居民反映了工作室的建议,他们内部也召开小会议,统一了补偿标准的要求。之后林乐阿姨也多次去社区与居民谈心,并发动信息员及社区积极分子动员居民与老板和解,通过给予补偿金的方式来平息这个群体纠纷。一个月以后,他们召开了第二次纠纷调解会。鉴于林乐工作室与街道和区司法局等各部门也有密切联系,上级也十分支持希望把这起纠纷在调解会上摆平,令居民可以“脱离苦海”。

  (三)妥协、强制直到问题解决

  2008年7月,林乐工作室召集165弄居民代表举行第二次调解纠纷(也是最后一次)。到场的林乐工作室成员依然是林乐、小张和另外一名作记录的同事。不过这次会议,居委会的党总支书记Y书记(女,45岁)也来了。居民代表依然为中年老者,有7女4男,比上次新增了几个面孔。

  工作室在告知居民代表她为大家做工作的难处的同时,有意强调希望双方可以妥协,接受F老板的补偿金,签订调解协议书,这就意味着纠纷的彻底解决,居民不可以再闹事、抗议了。在林乐苦口婆心的劝导下,两方最终都同意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这也是因为大多数居民在看不到法律的希望和上访成功的可能性之后,明白惟有通过人民调解,可以多少得到一笔补偿金。但仍然有少数抗争了14年的居民不服,态度强硬不愿意接受调解。

  对于那些通情达理的居民,林乐接下去跟他们商讨的问题就是讨到钱怎么分?这个肯定是要分档次的,因为不同楼层的居民受到的影响不同。林乐在与老板沟通之后提出建议,165弄中受到影响最大的就是26-28号,“碉堡”是4层楼建筑,因此居民住宅4楼以下没有影响不作补偿,5楼一个价位档次900块,6-7楼一个价位档次2000块,如果居民再不满,可以找正规机构来测量评定,或者去法院。

  就目前来看,通过林乐对两方的协调,居委会配合工作室动员居民来领钱、签协议,到7月中下旬为止,165弄的79户居民已经前来领取补偿金,并签下一式三份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只有5户因业主不在而联系不到,剩下还有7户是老大难。林乐也是下定决心要摆平他们:他们还说要去诉讼,我告诉他们这是他们的权利,是合情合理的,我不能阻止他们。但打官司的问题是你要告谁?告他什么?他们说要解决历史问题。我说历史问题已经过去了,当年日本人杀了很多中国人,我们现在也要去杀一大批日本人么?你们有点过分了!人家都已经合法了,我是努力为你们要到一点钱。看在我的面子上,希望居民配合解决这件事情,我们都是为了社区和谐平安。

  到2008年7月底,在这个“碉堡”事件的处理接近尾声之时,已经领取补偿金的165弄的几位居民对处理结果的态度是:我们基本上每家来都签订协议书,很正规,都是一式三份,我们居民本人、工作室还有老板那里各一份。去拿钱的时候,尤其有些人家拿到两千块的,都很感谢林阿姨的,我们很满意。

  可以看出,工作室对这起纠纷的处理除了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和站在两方的立场考虑之外,也非常注重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情和面子,大家同住一个社区,关系的维持是长期的事情,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更需要关注今后邻里的相处和社区的和谐。而这样的话语也确实可以在社区里发挥作用。J街道居民虽然生活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但传统观念依然是深入人心的,因此林乐也特别注重使用“情、理、法”结合的工作方式,针对社区本土情况和文化,更有效地解决纠纷。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由于正值2008年8月奥运会在中国举办,各大城市都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为第一目标,为奥运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街道对尚未解决的7户居民暂时有进行动员或说服,防止他们情绪激化而做出激进的闹事行为。到目前为止,笔者依然与J街道和林乐工作室保持联系,跟踪调查这7户居民的最终处理结果。

  五、群体性纠纷中国家与民间的互动

  本研究通过对J街道B居委会一起历时14年的具体群体性纠纷案例,展示了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在解决城市社区冲突中的重要作用。实际上,工作室在社区日常人民调解中对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赔偿纠纷等等的调处解决更为直接有效,是社区平安的保障和纠纷矛盾的“缓冲器”,林乐本人也是社区居民公认的“平安英雄”。从案例所展示出的国家与民间的互动主要体现在工作室人民调解与信访代理相结合,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以及国家对社区精英的培养和支持三大方面。

  群体性纠纷是居民出于共同的利益和目标,以集群方式提出诉求的冲突形式,是一种集体行为,或者称为“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aviour)或“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20)。工作室在处理群体性纠纷事件中,除了如本案中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而导致的纠纷之外,还有很多涉及居民居住环境、市容环境、居民与物业公司和饮食企业之间等等的纠纷,都是超过1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工作室不但利用其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代居民上访,还是解决纠纷的主要参与者,其建立起的社区沟通系统,是一种社会冲突的缓冲机制,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而工作室在解决群体纠纷中得到街道政府的合法授权,才赋予其调解冲突的双方和制作具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的权力。这就涉及到工作室的权力来源问题。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到,上海社区里解决群众上访和群体纠纷采用的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控结合的方式(21)。很多社区调解组织通过社会化运作,在处理纠纷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同时又与上级权力机关保持密切的联系,在财政经费和权力赋予上依然对街道政府有很强的依赖性。可以说是国家给予民间组织发展空间但又将其掌管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的运作模式。

  因此,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运作形式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合作”的体现,人民调解属于一个建立在基层社会组织中的草根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具有最低程度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而其价值也是蕴藏在这种非正式性中,同时还具有民间性、基层性和地方性的特点。这类民办非企业的基层人民调解机构规则和策略的运作,伴随着国家法和民间社会规范的互动,体现上海社区中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自治的体现。在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和信访代理合二为一后,工作室代表民众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目的是为了帮助街道政府平息社区矛盾,实际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履行国家的某些职能。

  工作室也可以说是国家支持人民调解机构社会化的产物,它作为一个民间组织,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成立运行的。政府购买人民调解的最大特点是,始终强调了政府和社会组织间的本质区分,避免政府公共职能与社会民间职能的混同。它不是直接用政府主持、介入或者直接投资的方式,而是通过出资“购买”,不改变人民调解自身的民间性及其社会功能。以往的各种纠纷解决机构经常由于经费问题陷入生存困境,并容易导致各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各类调解组织面临的困境是:不收费难以保证正常运作和发展,收费则使民众难以从中受益,当事人宁可直接进入诉讼而不愿利用调解。因此,政府资金的投入既可以使人民调解摆脱自身发展的困境,保证运转,又能够使其坚持不向当事人收费,使老百姓更乐于选择这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范愉,2004)。可以说,工作室注册为民办非企业的社会化运行,是一种社会发展的需要,说明调解工作可以开放到民间专业的机构去解决。

  虽然因其资源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政府,但工作室亦积极发挥组织本身的能动性,令组织可以灵活改变和控制环境。对工作室的人员聘用和内部管理,街道都全权委派林乐本人负责,她亦是工作室的法人代表。同时工作室也极力试图从其它地方找资金和资源,曾因成功调处纠纷而收到民营企业Y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资助两千元,用以改善办公室生活设施。另外,地方政府以林乐的个人名字来命名这个新型工作室,这体现了地方政府有意培养社会精英来以加强对社会的有效管治。林乐作为一个特殊的人物,更确切地说是有威望的地方精英,或者说是社区精英。作为“首席人民调解员”(22),她在社区中有相当的威望。因她个人较高的人际交往能力,调解的经验、技能和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尤其是与政府部门的密切合作,使她成功地解决了多起街道和辖区外的复杂疑难纠纷。如果把林乐放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审视,这正体现了中国权威主义的国家民主化进程中,国家吸收民间精英人物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国家、民间统治精英、民众是社会结构中的三个基本结构因子。由这三个因子所形成的较为稳定的互动关系是社会结构的基本构架之一”(孙立平、王思斌,1994)。林乐凭借威望、能力和经验,成为调解界的精英人物,使工作室从最初的一个司法窗口成为独立的民间组织,与政府签订购买服务协议,也可以说是敢吃螃蟹的第一人。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还负有沟通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如地方习惯等)的使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中国传统社会之间存在一些断裂,代表国家理性化、科层化的司法系统与人民的传统观念之间也有一些差距,国家不可对民间纠纷的多样性提供面面俱到的有效的法律文本的保障,社会发展的程度快于国家立法的相应变更,而工作室这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构及其广泛的社区网络关系和灵活的纠纷解决策略可以更有效、及时地应对当前转型社会中频发的各类冲突矛盾。

  六、结语

  本文通过对上海社区居民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群体性纠纷的研究分析,探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成立的新型社区人民调解机构在处理群体纠纷中的作用,从而体现当前国家在与民间组织的互动中对人民调解机构社会化和多元化发展的支持。研究发现,当前中国城市居民维权抗争运动诉诸的途径除了以往的通过法院、政府信访办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之外,还可寻求以独立法人身份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往的几种方式虽然可以缓解矛盾,但由于在中国社会中,很多纠纷难以通过法律来裁决,且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历时长、成本高;信访的途径对百姓而言是向政府反映情况问题的一个宣泄渠道,但往往难以得到迅速、及时的解决结果。对政府而言,庞大的信访案件和上访队伍给信访部门造成沉重的工作压力,未能妥善处理又会导致民怨积聚,引发民众的激进行为;而传统的人民调解效率很低,调解员的素质也难以应对复杂的矛盾,很难令当事人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

  而上海市N区J街道的“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用调解者个人名字命名而成立的人民调解机构具有民办非企业的性质,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但同时,这又是国家主导的对人民调解社会化运作机制改革的结果,是国家从行政性的治理方式向社会性的治理方式转变的体现。国家依托人民调解的民间性特点,实行对其改造,让人民调解组织成为国家干预社会的合法中介。人民调解组织正日益被编织到国家法制的框架之内,嵌入在国家的正式组织网络中,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目前中国城市社区,这类工作室与政府提倡的人民调解组织的社会化运作并非完全对应,而呈现出一种似是而非的“准社会化”状态,其目的不完全是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治性,而是整合和提升国家治理的资源,因此工作室对国家行政机构具有高度的依附性,而在人民调解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要求下,更加使工作室贴近政府执法机构,工作方式也更加“行政化”和“司法化”。在工作室被纳入国家法制化轨道的同时,以往居委会层面的调解则更加被边缘化,从这个意义上看,工作室离社会反而远了,离国家更近。但在另一方面,工作室是在矛盾纠纷凸现且日趋复杂多样的社会需求下产生的,它的民间性和草根性特点使它确实成为人民生活需要的“布衣法庭”,成为社区和谐的保障屏,因此工作室的运行是一种“准社会化”的方式。

  其次,这种新型成立的工作室之所以可以有效地调解对立双方的矛盾,有能力解决法律效力以外的疑难纠纷、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各类个人之间、群体之间、群众与政府之间的问题,与林乐本人的调解能力和工作方式也密不可分。林乐作为社区精英可以说是国家的代理人,代表国家执行和解释政策,同是她又通过调解民众的纠纷深入草根成为民众向政府表达利益的代言人。孙立平(1993)用“国家-民间统治精英-民众”的模式概括了1978年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他认为50-70年代被埋没的民间统治精英在改革之后重新浮现出来,这是国家减弱对社会控制的必然结果。从本研究中也反映出,国家在寻找其合法统治的代理人,社区精英就是其值得信任的代理。国家支持以他们个人名字命名的工作室,让他们兼任社区老年协会会长等职,通过公共身份的授予稳定其在社区的公共责任和权威性。而社区精英本身就已在社区中有较高的威望,他们的行动能影响和带动一大片群众,政府在基层治理中雇用和培养了很多社区“能人”,来增加和巩固自身的治理基础。

  最后,本研究也发现,新型城市社区群体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社会治理具有推进作用,这也是冲突的正面功能之一。具体表现在市民为维护自身权利对地方统治加强监督,群众对政府部门的抗争可以改善基层治理秩序和推动民主化的发展。以本文的“碉堡”事件为例,民众维权意识和依法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较差,地方政府在进行公共决策和社区建设中很多时候没有严格依照相关法规,更不用说先征求民意;而高层政府对基层行政部门的违规行为只要在容忍范围内也是不予干涉。但经过社区居民反对违规建筑而进行长达14年的抗议斗争也让各级部门吸取深刻教训。近年来,J街道办事处在执行政策和建设公共项目时,愈加重视遵循相关法规和市民的意见,并通过召开“听证会”让居民参政议政,听取居民的意见,增加政府透明度。可以说由于集体维权抗争的爆发,基层政府终于意识到要改善治理规则,居民也开始真正有权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虽然目前居民的建议和意见未必能被政府完全采纳,但至少在治理理念及推动社区自治上已有很大突破和进展。

  总体而言,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作为国家与社会中间的第三域参与社区矛盾化解的稳定工作,与国家和社会各个机构之间形成一种合作机制。一方面政府和民间组织共同开展公共服务,它们之间是一种有机团结的模式,由政府提供资金、由民间组织提供服务,以此达到社区治理的双赢;另一方面,工作室作为一个社区纠纷调解机构,具有第三方性,是民众利益的表达者,与民众还有社区其他民间组织在社区共同体的建设中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的合作关系。从长远来,街道政府的理念是将目前“准社会化”的工作室逐渐向“社会化”的民间团体组织发展。无疑,这对有效提升社区自治和增强纠纷调解机构的效率有很大的帮助。当然,这其中依然涉及到很多政策和制度的修正和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大媒体开放度和减少政府对社会的干预,才有可能令市民权益得到保障,国家权威得到维护,社会和谐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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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文勇:“上海试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的调查与思考”,《中国司法》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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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朱健刚:“国家、权力与街区空间——当代中国街区权力研究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夏季号。

  注释:

  ①“依法抗争”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农民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而不直接对抗他们的控诉对象,采取的主要方式就是上访。

  ②“以法抗争”是农民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对主,诉诸“立法者”为辅,抗争者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采用上访、宣传、阻收、诉讼和逼退、静坐示威等方式的行动。换言之,较之于“依法抗争”策略,“以法抗争”更多采用形式激烈的集体行动。

  ③为保护和尊重被访者隐私,本文的所有被访对象名字都用字母代号表示。

  ④“条”一般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中业务内容性质相同的职能部门,“块”指的是由不同职能部门组合而成的各个层级的政府。在社区层面上的属于条的机构有公安、税务、工商、环卫等专业管理机构,块主要是指街道办事处等综合性管理组织。为了解决条块矛盾,上海政府自1996年开始推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两级政府指的是市、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指的是市、区、街(镇)三级管理,依各自的职责对城市进行管理;四级网络指的是市、区、街道(镇)和居民区四级网络。实行在上海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机制。上海的条块发展的历史为“条强块弱”,到“以块为主”再到“条块结合、容条于块”的过程。同时面对城市基层社会对治理要求日益增长的态势,原有政府包揽式的管理模式已无法应对激增的城市公共需求,开始了政府主导下的社区建设运动,上海社区自治和发展都是走在全国的前列。

  ⑤嵌入性(embeddedness)是由波兰尼首先提出,随后由网络学派代表人物格兰诺维特发扬光大,认为人类有目的的行动是嵌入在具体的、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之中的。这里的“嵌入性”是指工作室组织形式的诞生是上海市对旧有的人民调解网络的一次组织变革,因此属于一种制度和结构嵌入。

  ⑥马克斯·韦伯认为科层制有五大特征:专门化、等级制、规则化、非人格化、技术化和公私分明化。参见《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51页。

  ⑦《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通[1996]081号文件。

  ⑧N区司法局资料:J街道创建“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基本思路及运行模式,2004年6月。

  ⑨参见上海市档案馆政府公开信息,文件AB0105003-2004-00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⑩这个“违规建筑”在居民眼里是不合法的,但实际是拥有产权证、房屋证等合法证件的建筑。

  (11)于建嵘提出“压迫性反应”的解释框架来修正和补充“选择性激励”这一权威的有关“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的理论。其最基本的理论表述是:当社会群体中的部分成员为了改变某一社会政策或社会现实所进行集体行动时,其真正原动力不是来自“集团”内部的“奖罚分明”,而更主要的来自“集团”外部的压力。即是说,集体行动的原动力并不是基于行动主体的选择,而是基于对“集团”内外压力的反应。

  (12)对于弱势的市民来说,要反对那些侵害居民利益的地方当权者,集体上访通常是唯一相对经济有效的途径(当时街道还未成立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

  (13)这种传统话语装置在新的国家机器上则成了一种新的权力技术。除了各种政治运动是零散的权力线的汇聚之外,在居民的日常生活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出口——这即是上访。

  (14)参见Scott1995,中国城市的弱势群体与农民一样,也会采用“弱者的武器”来进行反抗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上访居民也都会使用“踩线不越线”的策略,采取“扰乱计谋”即打乱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注意并向政府施加压力的行动策略,才最有可能成功。

  (15)具体而言,问题域既包括了居民诉说遗留问题的话语边界,又包括了他们为向政府施加压力而去“闹事”的行动边界。前者是怎样在“诉苦”中把遗留问题建构为一种局部性的社会危机而非结构性危机的问题,是问题域的宽度或水平层面;后者是既要能够使政府感受到问题的紧迫性,又不能授以政府动用暴力的口实的问题,是问题域的深度或垂直层面。

  (16)石发勇在对上海绿街的集体抗争研究中发现“关系网络是影响城市基层维权运动出现及其结果的重要因素。”(石发勇,2003)

  (17)由于中国基层各级政府机构的权力范围和利益出发点不同,整个行政系统存在很多相互的冲突和“裂痕”,包括上下级矛盾、条条矛盾、块块矛盾以及条块矛盾,由此为市民利用关系网络提供了空间。维权积极分子就可以利用由层级间“裂痕”创造的“政治机会结构”,即相对无权的市民可以利用高层职能部门的支持来制约作为国家另一部分的地方当局的侵权行为。(应星,2001;石发勇,2003)。

  (18)林乐强调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因为公司认为他们都是合法的,不承认是赔偿。

  (19)居民代表中90%是党员,他们较有带头意识,愿意为居民代言说话,反映情况、思想,传达民意。平时多组织参与社区工作活动,也比较会说话。普通居民不善表达,有些不愿意参与因为个人因素,但都很关心这个事件的处理结果。

  (20)集体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与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之间有差异,前者是指当人们在一种文化规范不清晰、不足、冲突甚至付之阙如的情境下而衍生的群体行为(Marx&McAdam,1994);而后者多指有组织的持续性行动(如社会运动),另参见陈健民,2005。

  (21)这不仅局限于J街道B居委会,在N区的其他街道也有类似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同时上海市的其他区像Y区继林乐人民调解工作室成立之后,也相继成立以个人名义命名的纠纷调解工作室,参见熊易寒2006。

  (22)首席人民调解员是在社区内选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较高威望的人民调解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是上海市推进社区建设的一种新型治理形式,也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和创新。截至2001年11月底,上海市已选聘首席人民调解员84名,其中在职在岗的66人,占78.6%,离退休的18人,占21.4%。从文化程度上来看,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54人,占64.3%。从地区分布来看,分布于全市19个区、县的81个街镇和一个行业协会中。具体参见文勇:“上海试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的调查与思考”,载《中国司法》,2002年。

  转自《法治论坛》第14辑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胡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