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导读: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存的一种继承方式。用遗嘱处理身后遗产,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用来分配其死后财产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遗嘱订立后,遗嘱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法律效力就优于法定继承人。

  【案件介绍】

  邓某与陈某都是再婚夫妻,陈某再婚前有两个儿子李某、李某某,而邓某再婚前也有一子邓某某,王某某系邓某某之妻。邓某与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两处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均为邓某。2006年、2008年陈某和邓某相继去世。邓某的儿子邓某某和媳妇王某某一直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赡养老人,两位老人去世后,他二人就居住在老人留下的房屋里。2009年,陈某的两个儿子李某和李某某诉至法院,提出要对母亲与继父的遗产即两处房产进行析产分割。

  在法庭上,邓某某拿出了父亲与继母的遗嘱,内容是因邓某某与妻子王某某一直对两位老人尽赡养义务,跟老人关系十分融洽,所以两位老人便将其中一处房产无偿赠与邓某某夫妻,遗嘱的订立时间为2004年,并进行了公证。但因种种客观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李某和李某某则辩称,母亲与继父虽然与邓某某夫妻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房屋产权仍登记在邓某名下,说明邓某夫妇并未将房屋实际交付给邓某某夫妇,故该赠与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这套房屋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双方就这套房屋的权属问题及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判决】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邓某与陈某系再婚夫妻,邓某某、李某、李某某与邓某夫妻都存在扶养关系,都属于法定继承人。关于房屋赠与问题,根据邓某、陈某与邓某某、王某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及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可以反映两位老人明确表示将该处房屋产权赠与给邓某某夫妻,系赠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虽然赠与合同签订后,相关房屋权属证书未对记载的权利人进行变更,但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法院判决:一、赠与合同有效,该处房屋产权归邓某某夫妻所有;二、其他遗产由邓某某、李某、李某某共同继承,因邓某某夫妻在两位老人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而李某、李某某未尽赡养义务,故而在邓某某的继承份额要高于其他两人。

  【律师点评】

  遗产继承案件中,继承人要注意收集及列举相关的证据,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证据主要有:(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10)其他证据。

  为了保证所立遗嘱的有效性,最好能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遗嘱指经过公证机关依法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它是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直接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表示的意思的真实性,其他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当然,公证遗嘱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