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孙舜祥、孙焕新诉孙孝荣房屋继承纠纷案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新民初字第57号

  委托代理人曾昭富,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舜祥与被告孙孝荣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法追加了法定继承人孙焕新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孙舜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告孙焕新,被告孙孝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舜祥诉称:原、被告之父孙叔平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该遗属指定由被告孙孝荣继承的房屋,是原、被告共有的财产,侵害了我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且该遗嘱不是父亲孙叔平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遗嘱无效并对该房屋依法分割。

  原告孙焕新述称:该房屋如果按父亲遗嘱处理我没意见,如果按财产继承处理,我应得到我父亲遗产的三分之一。

  被告孙孝荣辩称:父亲孙叔平遗嘱所处分的房屋是其个人的合法财产,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遗嘱又经公证应受法律保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孙舜祥的诉讼请求。

  孙叔平的老屋地基1984年底因新阳路扩建部分地基被征用后,村在靠县金属公司墙外,划了两间房屋基地作为补偿。1988年孙舜祥、孙孝荣分别在此处建房,建房时孙叔平将地皮作价2000元和原老屋木料作价及由他收取的86-88年部分房租费,共计12472.65元,给孙舜祥和孙孝荣。尔后至1989年10月结帐时,由孙舜祥、孙孝荣各向叔平出具了借现金6236.33元的借据,现孙舜祥、孙孝荣对85年、88年两次建房帐目均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