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有哪些具体形式?

  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系统,税收行政复议管辖因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解决某一具体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由哪一个税务机关受理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9条至第12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形式具体包括: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对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报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对被撤消的税务机关在撤消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