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金融不良债权在审理时有哪些做法

  金融不良债权在审理时有哪些做法

  一、充分认识审理好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特殊性、重要性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全球化趋势也在逐步加强。为了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将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但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上我国金融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复杂,利益关系特殊。

  事关全体国民和国家的利益,事关人民对党和政府的基本信心,事关金融体制改革目的顺利实现。既要考虑到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历史、现状,又要考虑到虽为不良金融债权,但并不能豁免债务。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院始终做到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纪要》政策并重,坚持保护受让人债权与企业利益并重,把国家利益和企业正常秩序放在首位,力争办案社会效果与政治、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严格依法办事,注重法律效果

  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基础合同都是借款合同。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先是严格审查基础合同的效力及原始债权的真实性。对借款合同、借据、借款双方的主体资格等逐一核实。对一方未到庭的情况强调提供原件。其次严格审查拍卖、受让的方式、受让主体的合法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无效。对部分有效存在、转让合法的债权,在做大量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下判,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坚持调解优先,注重社会效果

  针对金融债权案件的特殊性。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我们在审理案件时,结合每个国企债务人的历史、现状,让债权人充分认识不良债权的“不良性”。“不良”就意味着风险、损失,尽量降低债权实现的期望值。

  对每个债务人讲清债务必须履行,受让人与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并无实质区别,任何合法债权均应清偿。打消国有企业债务人期望国家豁免、逃僻债务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