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适用于连带保证债务吗

  答: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一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7年3月21日起计算两年。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找两人要钱,直到2008年2月4日,王某才向张某偿还本金3万元。张某认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多次中断,因此他要求包先生承担保证责任。

  事实上主债务与连带保证人承担的债务性质并不相同,两者具有独立性,在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随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从包先生所述中可以看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已过,包先生作为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连带保证人为从债务人而非债务人,其所负的债务为从债务而非主债务,与主债务并非同一层次的债务关系,而连带债务人承担的债务皆属主债务,效力层次相同。因此,主债务人为最终债务主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全部保证债务对主债务人享有全部追偿权,而不与主债务人分担债务。简言之,连带保证人承担的与本条所指主债务人间承担的连带债务并不相同,而不能因为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具有涉他性就认为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也具有涉他性。而且,由于连带保证人承担的债务具有独立于主债务的特性,因此,主债权人既可以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在主债权人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并不能推定其向保证债务人也主张权利,因此,在该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其自愿主动履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包先生所咨询的问题中,自2007年1月下旬张某向保证人包先生主张权利后,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至2009年1月底诉讼时效届满,因此包先生作为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已过。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