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杭州市禹航公证处成功办理一起新类型提存公证

  杭州市禹航公证处在办理日益增多的提存公证中,其涉及的内容基本以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拆迁协议中款项交付提存为主。最近,杭州市禹航公证处成功办理了一起有别于上述提存的新类型提存公证。

  2007年2月5日,公证申请人茆磊的委托代理人茆加月来到我处,声称其儿子茆磊(肇事人)于2006年11月3日驾驶皖C72689号车,途经104国道余杭区瓶窑镇彭公竹制品市场路段,自西往东行驶时,与前方同向前行的行人发生碰幢,造成未知名的行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现茆磊自愿先向未知名行人的家属支付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整。因无法查明未知名行人的身份,使茆磊(肇事人)无法直接向其家属给付上述款项,又尚无其单位可以代收该款项,茆磊的委托代理人茆加月向有关部门咨询后欲将该债务标的即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整提存于公证机构。公证处经审核后,认为该提存情况特殊,但符合提存公证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受理。公证申请人茆磊的委托代理人就把应交给未知名行人家属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款交至禹航公证处,公证处于当日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并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在浙江法制报上将领取该提存款的《领取提存款公告》一个月内刊登了三次,通知未知名的行人的家属持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明来我处领取提存款。

  上述提存公证的办理,一方面保障了受害者(未知名的行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能作为肇事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此公证有效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拓了办理新类型提存公证的的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