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知假买假的说法为什么不成立

  在生活实践中,知假买假的现象是存在的。比如在假货一条街买假香烟,或是在电脑店里买盗版光盘,这都是知假买假,消费者明知是假货还是要买。然而这种知假买假买卖双方一般不会发生纠纷,因为卖方并没有说自己卖的是真货,而且价格也与真货相差甚远。

  笔者现在所要讨论的知假买假显然不是指上述情况,而是指明知假货而去买,然后再去找商家索赔的行为。据说上海要出台一个法规,不保护这样的行为。这实在是太荒唐了!因为即便在事实上有这样的情况,但在法律上却无法成立。因为这与上面讲的知假买假不同。前者是商家把假货就当做假卖的,所以可以说消费者是知假买假;而这里说的是商家把假货当成真货卖,价格也是真货的价;如果消费者问,商家也一定是信誓旦旦地说保证是货真价实。那么消费者怎能么会知道是假的呢?如果消费者硬说是假的,商家会同意吗?这不是侵犯了它的名誉权了吗?打个比方,商家说是真货,而一个人硬说是假货,并对大家说:这是假货啊,我买是为了打假索赔的,你们大家千万别买啊!商家会容忍吗?所以消费者一定是在商家肯定是真货,如假包赔的情况下购买的,根本就不存在知假买假的问题。即使真的有人明知是假货而来借机条假索赔,在法律上也无法证明。上海人聪明,想出三个办法来证明,一是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二是出现重复多次购买行为;三是知情者购买行为。这个规定,是代表和保护奸商的利益,有故意制造混乱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