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鉴定伤残收费多少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根据《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规定到2019年底,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伤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300元;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50元;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00元。

  企业内部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收鉴定费。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过程中,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另收费;由于条件限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检查费用由申请鉴定人交纳。被鉴定者对结论有异议,要求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如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者负担,反之由原鉴定单位缴纳。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规范性附录)

  (一)Ⅰ级伤残划分依据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Ⅱ级伤残划分依据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Ⅲ级伤残划分依据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Ⅳ级伤残划分依据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Ⅴ级伤残划分依据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Ⅵ级伤残划分依据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Ⅶ级伤残划分依据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Ⅷ级伤残划分依据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活动受限;

  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Ⅸ级伤残划分依据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Ⅹ级伤残划分依据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2、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4、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5、职业病内科部分。

  相关知识点:

  (1)、“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2)、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3)、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等。

  (5)、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①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②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③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④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⑤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6)、心理障碍是指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发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

  (7)、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