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鉴定机构清算程序

  (一)工作流程:“初审—审批-受理—鉴定”四大工作流程。明确司法鉴定受理范围、标准、工作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程序规范,在办案中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强化技术人员责任意识第司法鉴定的坚定走向。

  (一)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二)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三)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曾被相关部门公开处分的情况;

  (三)原来是鉴定登记人员,但由于某些原因被撤销了职位,也不可以从新申请从事这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