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精神病鉴定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确有

  功能缺陷正常或有

  轻度异常严重

  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12

  对家人的关心和责任心012

  职业劳动能力012

  社交活动能力012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精神残疾的检查方法

  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进行检查。各项评分,除去与知情人交谈,同时应结合对病人的观察和必要的交谈询问以确定五项的评分。

  指导语:(向知情人交谈)

  以下五个问题,是对病人社会功能的评价。请您根据他(她)最近一个月的情况结合与病前的比较给予回答:

  1、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个人生活料理情况,比如是否按时休息、个人卫生习惯(比如洗脸、洗澡、理发、刮胡子),梳妆打扮、衣着整洁、住处卫生、主动进餐、二便料理等情况。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偶有小问题。

  1分-----确有功能缺陷。需要督促或协助,已经给他人增加了负担。

  2分-----严重功能缺陷。绝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要由他人照管,给别人造成很大负担。

  2、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她)最起码应该做的事。比如与家人一起吃饭,分担部分家务劳动,与家人一起看电视,搞卫生,参与家庭事物讨论,修理家用物品,对家庭必要的经济支持等等。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确有功能缺陷。不履行义务,或每天在家中呆坐至少两小时。做什么事都很被动。

  2分-----严重功能缺陷。几乎不参与家庭活动,不料理家务。

  3、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本条评定病人在近一个月内,对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亲属有无亲密感情与责任心,能否与他(她)们相互交往、交换意见,情感上或生活上的关心与支持。是否关心孩子的抚养教育、关心家庭成员的进步与前途,关心家庭今后的发展与安排。对未婚病人还应了解他(她)们择偶的态度。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确有功能缺陷。夫妻间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很少交流与关心,对子女缺乏关怀。对家庭安排缺乏关心。

  2分-----严重功能缺陷。与家人经常争吵或在家不理任何人。对孩子完全不管。对家庭的将来一点也不考虑。未婚者对择偶态度不可理解。

  4、职业劳动能力

  本条评定近一个月病人病前掌握的职业技能(指在职人员)学习能力(指学生)或家务劳动(指病前无职业,已休学待业或离退休者)水平有否下降。是否按常规行事,按时上下班,按时校学习,家务劳动能否因精神病已受到影响。

  0分-----无异常,或只有些小问题。

  1分-----确有功能缺陷。不能按时上下班。职业工作已降低档次,学习成绩或家务劳动水平下降。也包括因精神病待业、病休及休学、病人可恢复工作或学习,尚待安排者。

  2分-----严重功能缺陷。因精神病症状明显而不能工作与学习,不能料理家务。

  5、社交活动能力

  本条评定病人近一个月没与人们交往与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包括:对同事、同学、亲友、邻居以及与生活工作等需要接触但不一定熟悉的人(如汽车售票员、商店售货员┅┅)的接触与交往情况。主动走亲访友情况,主动逛商店、购物、去娱乐场所活动等情况。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不主动接触他人,不主动外出活动,但经过反复劝说与鼓励尚能接触与参与。

  2分-----严重地社会性退缩,终日独处,拒不与人交往,拒绝参与任何社交活动,劝说无效。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有两条: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经协商一致,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依法领取离婚证;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调解或判决,进而确定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如果男方确因精神病不能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女方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男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然请求法院指定男方父母或成年子女为男方的监护人,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这样法院就会通知监护作为男方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从而完成离婚诉讼。如果男方的精神病状况并不影响其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也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方可直接起诉。

  1、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其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2、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

  3、另外,若配偶方确有不宜抚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时,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位抚育,但应当征求该监护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