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驳回复审期限怎么算

  商标驳回的复审期限在我国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4条之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大家的疑问往往是针对“收到通知之日”。一般来说,商标复审申请如果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是以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为准,将这两个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如果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驳回复审的收费和审查时间也是大家很关心的两个问题。

  首先,针对驳回复审的收费问题,依照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商标驳回复审的纸质版申请受理商标评审费为750元。第二,针对审查时间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15日内商标驳回申请复审的,官方审核时间是自申请之日9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也就是说最长不应该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