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欧洲法庭的法律程序

  由于一国法院的判决只在其境内有效,因而,如果对其境外的人或财产产生效力,需取得他国的承认,若要执行则需得到他国的执行许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依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使它在本国境内发生效力并得到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包括承认和执行两方面内容,承认和执行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承认是执行的前提,不予承认也就谈不上执行。但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不等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果是使外国判决的效力延及于本国境内,不等于该判决得到执行。因为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还需要满足另外一些条件。一般来说,除给予判决以外,对其他判决只需承认,不需执行。在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不存在公认的国际法,而只是由各国法律规定或通过双边协定解决。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

  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方式:

  1、审查制度。即通过法院审查后签发执行令状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2、登记制度。即外国法院在本国登记后,即可予以执行。

  3、重新判决制度。由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人,向本国法院重新起诉,本国法院以该外国法院判决为证据,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规定了两种情况:

  (1)申请。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委托。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都持谨慎态度,除在国内立法中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外,一般都以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从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来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该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按照承认和执行国的法律,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3、该判决不违反承认和执行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承认和执行国未就同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或未承认第三国的生效判决。

  5、判决不是通过欺骗取得的。

  6、两国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一)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旁听群众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来龙去脉。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再给其一次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既可以让被告人独立完整的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也可以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一)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五)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