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陪审团意见不一致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后,陪审团意见不一致的,有以下处理方式:

  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对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法参与案件审判工作。正确行使阅卷权、庭审权、合议权与异议权,独立行使表决权,依法公正审理案件。

  依法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广泛参与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前、诉中调解和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和纠纷和解。

  依法参与协助执行工作。配合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参与执行和解,打击失信被执行人,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依法参与涉诉信访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协助化解涉诉信访问题机制,促进涉诉信访案件妥善化解。

  依法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充分行使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

  依法发挥司法联络功能。加强人民群众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络互动,拓展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切实发挥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依法发挥司法宣传功能。通过参与审判活动以案释法,宣传法律,维护司法权威,努力营造全社会相信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交通补助费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而支出的公共交通费用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交通费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既不能造成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增加个人负担,也不能将此项补助作为增加人民陪审员收入的一个来源。

  培训费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活动所开支的场地租用费、聘请教师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等费用。

  资料费是指人民法院为人民陪审员提供有关报刊、简报等开支的费用。

  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是指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按其实际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的工作日、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计算给予的补助。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及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其他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奖励以及其他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有关的所必需的费用。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财政部门参照法官奖励有关规定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