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有哪些规定,理由有哪些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的规定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有: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期限规定如下:

  1、如果是人民法院、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力的,是没有时效规定的;

  2、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该在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